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什么時候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兩年。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是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行政侵權的事情發生,出現行政侵權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是負擔賠償的責任。那到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呢?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
1、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是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即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將因起訴時效屆滿而喪失訴權。
2、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獲得司法救濟。如果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程序獲得保護。
4、為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行政訴訟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固定、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后,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時,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從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但當事人是不服復議決定而起訴的,是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行政訴訟的流程:
1、起訴。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2、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3、審理。審理前準備為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安靜,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后當事人陳述。合議庭評議和判決應在上面說講的審理之后,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于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后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后,依據事實,已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賠償的訴訟時效以二審判決還是省高院再審為準?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 第一種 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
第一類: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
第一種 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后,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后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第二種 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二類: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為自行政事實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三個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行訴訟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類: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請求賠償的,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的第41條、42條、43條。
行政訴訟法解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