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是不是白單(海關行政處罰是不是白單了)
海關行政處罰是不是白單?
一、海關 行政處罰 是不是白單 行政處罰并不是白單 白單就是報關員核對好了以后,沒有錯誤了,需要打出一張給海關官員或者商檢局官員或者給客戶看的一張臨時的報關單,因為他和正式的報關單幾乎沒什么區別,內容都是一致的,也算是一種校對稿吧,所以通常叫白單。 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先有告知單后有決定書 ,這是法定程序,就算情況緊急 ,事后也需補的。 二、公務員被 行政拘留 后果 公務員的行政拘留完全取決于該人所在單位。一般來說,這可能是一個 警告 ,個記過,一個驅逐。 當普通中國公務員出現行政拘留時,與行政拘留的原因有關,并且與該人的工作關系密切。如果公共機構認為影響重大,不適合再次擔任公務員職務,該單位可以宣布驅逐。如果該單位沒有重大影響,您可以給它一個改正它的機會。你會記得警告或記過。 公務員是指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家財政支付。公務員的職位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分為綜合管理,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等類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可以為那些需要獨立管理的人員設立更多類別的職位,而不管其職位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類型。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 對違反行政 法規 ,限制短期人身自由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行政處罰類型。它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公安管理的情況,但不構成犯罪。警告和罰款不足以紀律處分。因此,法律對其制定和實施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決定的權力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時限一般在十天以內,較重的一次不超過十五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后,被申請人及其親屬在申請復議和行政 訴訟 時可以找到 擔保人 。如果按照規定繳納 保證金 ,可以申請行政機關暫停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 刑事拘留 和司法拘留。 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 證人 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節選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拓展資料 《 行政處罰法 》第42條對聽證程序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第3至第7款規定:聽證公開進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 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 證據 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現在經常會有一些代購,經常到外國,海外幫助國內的人們購買便宜的商品,所以經常會有解除到海關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違反規定,可能就會被處海關行政處罰的罰款的處罰,很多人也會將這個罰單和海關的白單混淆視聽。
海關行政處罰會通知單位嗎
不會。海關行政處罰不會通知單位,只是通知當事人,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需要當事人親自簽字認可,情節嚴重者,會被行政拘留。海關行政處罰的基本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走私貨物,沒收非法財物,進行行政拘留等。
請問一下海關行政處罰是不是白單
海關行政處罰不是白單,白單就是報關員核對好以后,需要打出一張給海關官員或者商檢局官員或者給客戶看的一張臨時的報關單。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先有告知單后有決定書,這是法定程序,就算情況緊急事后也需要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是什么
法律主觀:
:①公正、公開原則;②法定原則:程序、處罰(法律賦予、不容懷疑);③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④救濟原則。[1] 現代行政法治要求,“有處罰即有救濟”,“無救濟即無處罰”,行為人受到處罰,同時應具有救濟手段。海關 行政處罰 中的救濟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復議;③行政 訴訟 和行政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海關行政處罰由誰負責管轄
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兩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
海關行政處罰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海關行政處罰的部門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當中,主要是針對一些走私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和違反國家海關規定的一些其他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比如說通過某些違法行為逃避進出口稅費的,海關會根據具體的非法所得對當事人罰款、警告或是沒收違法之物等。海關對郵件、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其他海關監管業務中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后,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收。
【法律依據】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六條 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