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離婚財產分割標準是什么)



分居后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離婚財產分割標準是什么)
分居后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離婚財產分割標準是什么)
分居兩年離婚財產分割如下: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可由雙方協商分割,或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婚前財產一般為個人財產,還是歸屬于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關于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在具體分割時具體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系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為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一)夫妻財產制立法,首先考慮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關系。正是居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夠共同進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我國法律選擇了婚后所得共同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這是我國法律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法律選擇這一原則是經過反復比較,仔細研究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夫妻的法定關系未解除前,不能輕率地在法定原則之外規定例外情形。把分居期間直接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中獨立出來,并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解決。 (二)從實際情況來看,分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為逃避債務;從分居之后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分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分居。以分居為時點來劃分財產,而不顧其中的具體情況,顯然不科學,也不合理。 (三)從某個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動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強者”一方。將分居中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可能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責任的人,鼓勵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對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無法起良性影響。如果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數額較大,而另一方又是無過錯的弱者,將該較大數額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適當的調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
法律分析: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四條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