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特征有什么(違法發放貸款罪法律規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特征有什么呢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四、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
(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客體是什么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一)客體特征: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自身的的合法權益。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方面違反金融法規,侵犯了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為以造成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所以也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益,是復合客體,這是目前通行的觀點。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有三點需要特別明確: 一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規包括《外資金融管理條例》等,規章包括《貸款通則》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之前,應當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貸款用途、償款能力、還款方式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否則就是違法發放貸款行為。 二是向“關系人以外的他人”發放貸款,《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對“關系人”的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這些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單位為“關系人之外的他人”; 三是“造成重大損失”,何為重大損失?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方面的要求,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主體特征: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犯罪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屬于本罪的主體。
違法發放貸款罪14種情形
十四種違法發放貸款罪表現有哪些:
1、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注: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2、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4、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5、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6、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7、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后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8、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9、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10、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11、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12、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13、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14、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根據這類案件的不同情況,對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員進行處罰。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遞交到我國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證據不清晰的,還可以要求這類辦案單位,對這類案件重新進行調查,確保金融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