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孩子撫養權一般會怎樣判決(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戶口就要隨誰嗎)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定2024年
法院會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情況下是判決妻子直接撫養。但如果丈夫有證據證明妻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丈夫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子女歸其撫養, 情形包括:
?1)妻子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妻子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丈夫能有證據證明的其他情形,子女確不宜隨妻子生活的。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夫妻雙方都主張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審理案件的法官會單獨詢問孩子的意見,尊重其真實意愿作出由丈夫或是妻子直接的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分配是怎樣規定的?
很多人在面臨婚姻的時候,內心當中都有無限的暢想,希望自己未來的生活能夠非常幸福,雙方能夠彼此相愛,孩子能夠健康又聰明,但是有的時候,婚姻并不是我們所想象的那么幸福,甚至原本非常相愛的兩個人,在經歷了婚姻這段時光以后,愛情以及耐心都被消耗殆盡,甚至有的時候還會走上離婚這條路。
離婚以后,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其實在離婚以后,不僅要面臨婚姻以及家庭的破裂,同時也要面臨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首先對于仍在哺乳期內的兒童,而法律當中認為兩周歲以下的兒童都應該屬于哺乳期內的兒童,除非母親有傳染疾病或是由于外力因素沒有辦法進行撫養,不然其撫養權應該優先在母親。其次就是兩周歲以上的孩子,但是還沒有年滿18周歲,對于這樣的一部分孩子,可以征求孩子的個人意愿,保證在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同時,選擇輪流撫養或者是給予一方撫養權。
要看具體因素決定
當然這其中撫養權歸屬的問題,除了要看孩子的意愿之外,也要看一些父母雙方的客觀環境因素。比如說孩子比較想跟隨母親生活,但是母親在經濟條件下并不能夠為孩子提供較好的生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夠完全跟隨孩子的意愿,而需要考慮其經濟因素。再比如說,父母雙方有其中一方,長期陪伴孩子共同生活,那么在撫養權歸屬問題當中也肯定是偏向長期陪伴孩子的一方。
對孩子傷害大
其實離婚這件事情,尤其是談及到撫養權歸屬問題的時候,對于孩子的影響和傷害都是比較大的,在一些家庭當中,父母雙方為了考慮到自己未來的生活,甚至都不想撫養孩子,而也有一些家庭,因為跟孩子之間存在著較為深厚的感情,所以都不想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在爭奪和政治的過程當中,必然會存在一些撕破臉皮的畫面,這些畫面對于孩子的心理影響其實是非常大的,同樣離婚的家庭對于孩子的影響也非常大。
當然這并不是說孩子在成長的過程當中要一味的進行遷就,而選擇繼續維持婚姻,可是在選擇婚姻的時候,包括在選擇生育的時候,一定要格外的慎重,無論是結婚還是生育,都不是隨便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