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是什么呀
什么是居間合同?
一、什么是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是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居間人的權利: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人的義務: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2、忠實義務;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
當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務一份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在很多時候都會用到,比如,房屋買賣,融資貸款等等情務的情況,居間合同的主體資格的分辨是很多人都理解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為了給你解答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間主體資格是有效的則主體資格,則居間合同可能導致無效。
居間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表達,就是有效的居間合同。
二、
(1)對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公民作為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民間生活中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積極意義,而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導和規(guī)范。因此,對這類居間活動,只要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居間制度的基本原則,就要予以認定,而不能強求居間人具有經(jīng)過法定程序。
(2)對從事某些特定領域的以法人或社會組織為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要予以限制和規(guī)范,要求居間人必須具有經(jīng)過法定核準的特定予認定和保護。把居間活動間和法人的居間,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關于居間的。
三、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xiàn)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guī)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人,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shù)拿浇槎靡妫?,除另有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請求權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jīng)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在實踐中,出現(xiàn)居間的情形很多。所以了解居間合同的效力還是很有必要的,對于居間合同,還需要了解居間人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居間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需要居間人履行哪些義務,這些規(guī)定都是屬于居間合同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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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居間服務合同的主體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居間人的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托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2.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yè)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再次,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二、居間人的權利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guī)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四、最高院關于中介合同的解釋?
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特征:(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chǎn)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lián)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xié)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的主體: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
二、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單
中介公司面臨“跳單”的被動局面,與中介公司的看房確認單條款的設計缺陷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按照這一規(guī)定,居間報酬包括信息費和服務費。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務的主要義務。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項服務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戶為尋找房源付出勞苦,節(jié)約了時間,為此客戶理應支付中介信息費。但是對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貸款、納稅和房屋產(chǎn)權過戶,應當允許客戶有所選擇,也就是說客戶有權選擇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時也可以選擇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對此中介公司無權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確認單中,并未將中介費用清晰地劃分為提供信息費和后續(xù)促成成交服務費,而是籠統(tǒng)的把上述兩種費用綁在一起。一旦形成訴訟,會認為中介公司無理剝奪了客戶完成后續(xù)交易的選擇權,從而導致促成雙方合同成立的服務費用無法支持。與此同時,中介公司又不能舉證證明“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信息費也無法支持。這就是中介公司“跳單”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
鑒于此,中介公司務必在看房確認單的條款設計中,明確的將居間服務費中的信息費單獨列出。因此,看房確認單的主要條款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確認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為客戶首次知曉;2、客戶看房后沒有購買該房,則不交中介費;但是看房后客戶或者其親屬購買了此房,說明客戶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費。信息費的數(shù)額或者計算方法應當約定的明確、具體。信息費的支付時間,應當約定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的五日內支付,逾期應支付違約金。3、客戶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續(xù)服務的,包括簽訂合同、代辦貸款、納稅、過戶等,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款,另行給付后續(xù)服務費??捶看_認單條款這樣設計的結果,就是雙方通過簽字蓋章確認了“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具體數(shù)額或者是計算方法,這樣如果客戶“跳單”,中介公司主張給付信息費,就沒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什么是居間合同?
(1)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居間業(yè)務根據(jù)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即負責讓雙方聯(lián)系起來),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的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尋找可能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人,從而為委托人訂約提供機會。所謂訂約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間人雖然是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務,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也就是說,居間人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說,居間人就像是媒婆一樣,只負責牽紅線,但不包成,對男女雙方婚后是否幸福不負責。
居間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報酬。因此,居間合同都是有償?shù)摹?/p>
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就成立。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行事。(2)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均屬于提供服務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以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fā)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②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③居間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發(fā)生后才能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然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只可以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④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轉給委托人或者進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知識點
什么是報告居間?
報告居間就是為委托方提供一個信息,比如你想買大白菜,居間人告訴你東北某地、某人現(xiàn)在有較多的大白菜且價格比較便宜,這個就是報告居間。而媒介居間是居間人要幫你聯(lián)系,尋找到具體的賣方,給你們牽線搭橋,就像婚介所將男女雙方約到一起一樣,使你們雙方能夠進行直接談判和交易,并為雙方進行解釋、勸導等。
居間合同是什么意思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
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chǎn)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居間合同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居間合同,現(xiàn)在又稱中介合同,指的是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什么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指的是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居間合同的特征如下: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擴展資料
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lián)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xié)助作用的中間人。
居間合同發(fā)生的費用就是居間費用,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什么意思?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p>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lián)系的中間人。
擴展資料: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發(fā)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傭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居間合同
什么是居間合同及其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有如下特征,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等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