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公證需要什么資料(監護人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監護人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一、監護人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1、監護人公證需要下列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親屬關系的證明;
(2)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周歲以上還須提交身份證;
(3)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二、監護人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1、申請監護人公證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監護人身份證件、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相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3、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署地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監護人公證書能開幾份
監護人 公證書能開幾份 怎樣做監護人的公證? 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 管轄權 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 。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 身份證 件; (二)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三)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三)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未成年監護人的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 法定監護人 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監護人的公證書的操作在實際的生活中需要有關人員的合理操作,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有關的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就可以有效的解決實際的問題。
監護人公證書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監護公證的手續如下:
1、由需要辦理公證的監護人向公證處申請;
2、公證處收到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材料有,本人及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監護協議等;
3、公證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無誤之后發給公證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
去加拿大留學 監護人公證 需要父母雙方一起去嗎 還有要帶什么資料去公
首先,監護人文件一式兩份。一份是加方監護人聲明,另一份是中方被監護人父母的聲明。
其次,加方監護人聲明由加拿大監護人在填好的聲明上,當著加拿大律師的面簽字生效。
同時,中方被監護人的父母要到中國當地的公證處,并在中方父母聲明表上簽字。所以,父母兩人都要去。然后,公證處提供監護人公證文件的公證件。
要向公證處提供:加方監護人的省份證件復印件,父母的身份證,和填寫好的中方父母的聲明。
監護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值得關注的是近些年來,親權與監護打破彼此獨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權能層次上互相進入。許多學者由此提倡在未來的民法典以監護制度囊括親權制度。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