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特點(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帶哪些資料)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有哪些?
婚前財產公證就是在結婚以前明確區分各自財產的行為。有人說婚前財產公證捍衛了愛情,也有人說婚前財產公證損害了愛情…具體來說,對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現象,存在老一代不認可和不接受、年輕人接受程度更高,以及不同的人對其看法兩極分化這三種情況。
1,老一代人不認可婚前財產公證,認為這樣做傷害了愛情。
作為老一輩人來說,對于婚前財產公證是不認可的…他們認為,兩個人既然結婚,就應該互相信任、不分彼此,兩個人的財產也應該共有,這才是真愛的體現…如果還沒有結婚就把各自的財產進行公證,那就等于離心離德,這樣的婚姻注定無法長久。
2,年輕人對于婚前財產公證接受程度更高,覺得這樣做確保了自己的獨立性。
與老一輩的看法相比,年輕人對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接受程度要更高…年輕人非常注重獨立性,即使是對于婚姻和愛情,也要在具體情況當中體現出自己的獨立性,因此才會有婚前財產公證這種現象的產生…至于婚前財產公證對于婚姻和愛情的影響,還需要通過更長時間的觀察才能得出結論。
3,不同的人對于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和看法兩極分化。
總體來說,對于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呈現兩極分化的狀態…支持者認為這體現了公正性和獨立性,反對者認為這樣做讓夫妻之間產生了隔膜…至于我的看法,我認為夫妻之間明算賬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必通過公證的方式來實現…雙方做好約定即可。
為什么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中國傳統的婚姻理念根深蒂固。長久以來婚后夫妻雙方因身份導致財產自然融為一體,不刻意區分婚前婚后財產。同時,絕大多數人認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彼此的不信任,特別是還要將協議拿去公證等于讓其他人知道這事,面子掛不住,擔憂還未登記結婚就給婚姻埋下了矛盾隱患。另一方面,隨著女性生產力的提升,女性對婚姻中地位的平等特別是財產方面更強調話語權。加之近年來離婚率逐年上升,不論男方女方都希望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屬明確,能夠防范未來糾紛及風險。
其實,出現這些顧慮是人之常情,這也是對婚前財產公證認識不全面導致的。婚前財產公證既包括對未婚夫妻婚姻登記以前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又包括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同時還包括對夫妻雙方關于婚后各自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問題約定進行公證。筆者認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并不是對婚姻及婚姻雙方的考驗,而是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將婚后可能存在的矛盾隱患預先解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利于夫妻雙方財產關系明確,使夫妻雙方更好的對婚姻家庭負責。倘若婚姻破裂,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一紙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很大程度上也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節約了司法成本。這不僅是理性對待感情和婚姻的表現,更是合理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表現。
那么是不是所有婚前財產都需要公證呢?我認為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比如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實行登記制度的特殊動產如汽車這類產權明確,已經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歸屬,顯然不需要進行權屬公證了。即使是婚前按揭購房都是以一方名義簽署的,婚后共同還款的房屋,在司法實踐上,大多數判決標準為名義方所屬,婚后所還貸部門是夫妻共同財產,增值或者還貸部分應補償給對方一半。那哪些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呢,主要是產權不穩定的動產,例如存款、債權、股權等,如果沒有其他證明權屬的方式,不公證的話很容易發生糾紛。
總而言之,辦理或者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都是感情雙方的自由選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
為什么現在結婚都要求婚前財產公證?
1闡述我自己的觀點,對于婚前財產公證其實我是不太能夠接受的,當然面對現在的社會狀況,婚前財產公證,好像也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首先,當現在的年輕人開始選擇財產公證的時候,會發現這種方式還是有一定的弊端的。 我們不能否認,財產公證確實可以讓雙方更好地了解婚前的財產狀況,但也無形中制造了不公。 那么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優缺點呢? 下面,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其次,效益分析。 之所以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財產公證,是因為這份公證聲明可以使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每一個想要結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對愛情的向往,對未來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來面臨離婚或者財產糾紛。 但是財產公證可以給每個人一定的約束力,讓他們在結婚后可以知道對方的個人財產是什么。 萬一發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會根據兩人之前做過的財產公證的結果來做出判斷。 此外,很多人離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財產分割。 如果婚前沒有進行財產公證,就意味著他們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為了避免麻煩和不必要的糾紛,男女雙方都會選擇進行財產公證。
再次,不好的分析。 財產公證的結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這往往讓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男方購買的房子在雙方結婚前的公證時就列為個人財產。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軌,準備選擇拋棄妻兒,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動的。 即使女方起訴,公證結果往往會裁定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因此,夫妻之間必須有一個人來承擔冤屈。 另外,如果是無形財產,在公證的時候是沒有辦法衡量的,所以這會導致無形財產產生的收入仍然屬于個人。
婚前財產公證處在哪里
法律主觀: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 代理 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所謂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對婚前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并對這個約定辦理公證,由公證處對雙方的簽約行為和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確保夫妻雙方今后發生糾紛時,可以有效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 婚前財產 ,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 婚前財產協議 公證”。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但您需要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 財產公證 需要帶上 結婚證 ;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客觀: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婚前財產公證具有下列特點:(一)自愿性。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并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愿不得阻攔。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范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并不發生矛盾。(二)選擇性。男女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家具、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余財產的公證。(三)合法性。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系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婚前財產公證是什么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法律客觀: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婚前財產公證具有下列特點:(一)自愿性。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于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且由男女雙方自愿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并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愿不得阻攔。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范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并不發生矛盾。(二)選擇性。男女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家具、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于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并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余財產的公證。(三)合法性。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系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婚前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一、婚前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所謂的婚前財產公證,也稱為婚前的男女雙方就各自 婚前財產 和 債務 的范圍、權利的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要對將要結婚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是一種,已婚夫妻也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過已婚夫妻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公證都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當事人帶上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的還要帶上 結婚證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上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婚前個人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三、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那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辦理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要強調的是必須是雙方共同親自到公證處,委托他人 代理 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二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 證據 保存于公證卷宗內。 第二,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 婚前財產協議 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若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再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的服務。 四、婚前財產公證要花多少錢?公證的費用有什么標準嗎? 婚前財產公證費用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同時,婚前財產公證的收費標準跟公證的財產類型有關系,這就需要咨詢或聘請當地的專業婚姻 律師 ,請律師來給予指導或幫助,從而為您省心省力,提高效率。 進行 財產公證 ,其實不僅僅只能在結婚之前進行,其實在婚后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也是可以進行財產公證,只不過此時屬于 婚后財產 公證。但是在辦理的程序上面,其實婚后財產公證與婚前財產公證并沒有多大差異,自然還是需要當事人簽訂了相應的財產約定協議才行。
婚前財產的公證和律師見證有什么區別?
易軼律師解答:您好,婚前財產既可以通過公證也可以律師見證達到保護的目的。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區別有:第一,婚前財產律師見證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以律師事務所及見證律師的名義,對當事人的婚前財產約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經過法定程序所進行的證明活動。第二,婚前財產律師見證在訴訟中屬于證人證言,具有證據效力。婚前財產公證文書則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公證書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證據。第三,凡是國家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只有經過公證才能生效,不能進行律師見證。當然,婚前財產約定可以進行律師見證。而且律師見證相對公證,有著程序方便、靈活、快捷的特點,律師見證可以在律所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家中等任何地點,時間上也可以隨時約定。同時并且律師在見證過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見,審查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您尚未形成婚前財產約定書,律師可以代為書寫。這些優點是公證機關無法具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