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是立即執行拘留嗎
疫情期間警察說不執行拘留了
法律分析:看這個當時沒有拘留的具體原因。部分地區由于疫情原因,暫停了行政拘留的執行,只給予處罰,沒有送到拘留所執行。如果不是這些特殊原因,去辦理相關手續時,肯定要執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派出所以疫情為由不拘留符合規定嗎
法律主觀:
疫情期間派出所可以拘留。可以拘留的情形有: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如何執行在疫情期間
法律主觀:
疫情期間拘留可以暫緩執行,由于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所以處罰機關可以先做出行政處罰,辦理暫緩拘留,等疫情結束后繼續處罰。在暫緩期間發現不應該或者不適用拘留的,公安機關做出停止拘留決定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再執行拘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疫情期間還會行政拘留嗎
法律分析:一般會暫緩行政拘留。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是因為疫情原因不適合行政拘留,并不是不能進行行政拘留,疫情過后還會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疫情期間治安拘留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是因為疫情原因不適合行政拘留,并不是不能進行行政拘留,疫情過后還會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請問因疫情原因原本的行政拘留沒有執行,以后還拘留嗎?
正常疫情期間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的,待疫情結束后,拘留所開始收人,行政處罰相對人需要執行拘留10日的處罰,但是你這個實際上并沒有執行拘留,而是直接留了案底,不再執行刑罰了,你可以看一下是不是有以下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如果都沒有,那么你可以找公安機關的上級部門或者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法院為什么疫情期間不拘留
法律分析:不是不拘留,而是慎重拘留。防控疫情期間,各級法院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確需拘留的,送拘時應遵從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確告知因疫情原因無法收拘的,執行法院應在確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無感染癥狀的情況下解除拘留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 第五條 防控疫情期間,各級法院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確需拘留的,送拘時應遵從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確告知因疫情原因無法收拘的,執行法院應在確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無感染癥狀的情況下解除拘留措施。
疫情期間看守所不能收押犯人嗎,,如果疫情過不去,。這個犯人就不收押了嗎?
從2024年疫情以來,到現在三年多了,很多的行政案件,做出了行政拘留處罰,但是因為疫情原因,拘留所不收人,所以沒有執行的,全國各地都很多很多。
疫情反反復復,階段性的爆發,那么也會存在疫情情況相對較好的時間段,那么拘留所也是時而收人,時而不收人的狀況。因此如果是在疫情嚴重的時候被處罰了,那么會處罰不執行。如果是疫情不嚴重的時候,拘留所會收人了,那么做出處罰了,就會立即送入拘留所執行拘留。
那么因為疫情而不執行拘留的,確實很多。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拘留是有規定的,因此實踐種辦理案件過程中,沒有哪個辦案民警會保證或承諾你說,絕對不會執行了,因為執行是法律規定的,不可能違背法律來說,但是實踐中因為疫情不執行是形勢所迫。
至于因為疫情沒有執行的,后期再次執行的概率大小,這里會存在很多的影響因素:
一、是看是否存在受害人。如果是有實際的受害人的行政拘留案件,那么做出行政處罰,不執行拘留,受害人知道了處罰了沒有執行,那么不排除受害人會去投訴上訪,或者是給派出所施壓,要求派出所執行拘留,這種情況下,疫情過后,民警執行拘留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比如毆打他人被處罰了,被打的人,看到你沒有執行拘留,心理可能會不平衡,后期一直提醒民警執行拘留,也是可能的。
如果是沒有受害人的,比如嫖娼拘留了,賭博被處罰拘留了,這種沒有直接受害人的,因為疫情沒有執行的,后期不執行的可能性,就比其他的有受害人的要大了。畢竟沒有人一直盯著你是否被執行了拘留,后期執行的概率還是會小很多的。
二、是看疫情反復情況以及不拘留人數的積累程度。現在疫情已經三年了,反反復復的,據我所知很個別地方的公安機關,從疫情開始到現在,就沒有執行過行政拘留了,一直都是處罰不拘留的態度,因為疫情反反復復的。這種情況下,不拘留的數量,就會越積越多,后期統一執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了。畢竟公安機關也不可能啥事也不干,什么案子也不搞了,就天天找人回來執行拘留,這是不太可能出現的。
三、看當地是否倒查案件行政拘留執行情況。正常情況下,做出處罰的行政案件,就算是可以結案處理了的,后期是否執行到位,實踐中考核要求的比較少。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能夠達到處罰條件的,才是最關注的。至于處罰后,是否執行到位,法制審核的也不一定會細究。如果不出現大型的審核拘留執行情況的案件評查行動,那么是不會細究執行情況的,不細究,沒有要求,民警就基本上不會去想著把疫情不執行的拘留,都執行一遍。
當然如果遇到專項整治行動,專門的整治審查拘留執行情況的,這種屬于特殊的情況,誰也算不準的,這也是民警不敢保證疫情原因會百分百不執行的原因。因為是否會出現某一項工作的專項整治工作、評查工作,針對拘留不執行的,這是說不準的。
實踐中,因為疫情拘留所不收人的這種情況,處罰了后期不執行的,還是占大多數的,很多地方都是這樣的。一般來說,處罰了之后,一年半載的、兩三年的,沒有執行了,后期再找你執行的可能性,就不是很大很大了。如果真的把所有的不執行的,都重新執行落實,難度還是很大的,畢竟量還是很大的,操作起來的難度也是很大的,違法人員無法到位得情況,或者是集中執行的時候,拘留所的容量大小,疫情原因,這些都是會影響最后的執行細節的。啟動所有都找回來執行的情況,還是很難的。
相比于執行拘留,被處罰了,留下了處罰記錄,應該還是更大的,畢竟去拘留所執行拘留,最多是羈押15天。而行政拘留的處罰,影響更大,會影響考公務員政審、事業編制政審、當兵政審、入黨政審,以及其他需要開具無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
疫情期間行政拘留會不執行
法律主觀:
在疫情期間仍然可以執行拘留。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危害治安管理的行為的,公安機關仍然會拘留違法行為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