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土地如何分配(農村離婚土地怎么分割)
農村夫妻離婚土地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農村離婚土地和房屋的分割方式: 1.離婚時土地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離婚分割的財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故可判斷土地在離婚時不能分割。 2.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方式: (1)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需要分割房屋。 (2)如果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就房屋的分割進行協商。 (3)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①夫妻雙方均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由競價取得。 ②一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夫妻雙方均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拍賣、變賣房屋,然后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土地使用權歸誰
離婚土地使用權的分配情況如下:
1、若雙方都為城市人口,按照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來分配,若協商不成,則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如果夫妻一方為該村農民另一方不是,則土地的使用權分配給農民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補償;
3、如果土地的性質是農村承包經營用地,應按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公民僅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要分配的話也只能分配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其次,需要區分土地的性質。若土地屬于農村宅地基,且夫妻雙方均是該村的村民,則由夫妻協商確定屬于哪一方使用,協商不成的,由法院結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農村離婚后土地能被分走嗎
法律主觀:
在《 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對發生婚姻變化后的 土地承包權 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后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于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離婚土地怎么分配制度?
按照一般規定,農村夫妻離婚后,土地使用權歸土地承包方所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雙方離婚后,女方仍在本村居住的,且沒有拿到新的承包土地,那么原來的土地使用權其依法享有。所以說農村夫妻離婚后土地使用權如何分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一、離婚土地怎么分配制度?
不論是在《民法典》還是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對發生婚姻變化后的土地承包權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后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后“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于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后,土地一般也是可以平等分割,若是雙方協議一方不能分割不得土地,由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金也是可以的。若是在離婚時,沒有對土地的分割做出規定,可以在離婚之后的兩年之內,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超過時效后不具有效力。
農村戶口離婚后土地怎么辦
法律主觀:
在《 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對發生婚姻變化后的 土地承包權 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后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于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農村離婚女方可以分到土地嗎
法律主觀:
農村離婚土地的分配:1、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許可證。如果夫妻都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應當按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分割;2、其中某一方是城鎮居民的,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農村夫妻離婚土地怎么分配
農村夫妻離婚土地的分配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該土地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則由夫妻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分配,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去分配。如果該土地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則不用進行分配。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如果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農村離婚土地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農村離婚土地不能分配。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土地的所有權。在離婚后,如果一方退出本集體,那么無法享受土地使用權。使用權由仍屬于本集體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農村離婚女方可以分到土地嗎
一、農村離婚土地女方有分割權嗎
視情況而定。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則女方有權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方結婚后戶口遷入的,落戶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戶承包土地面積的,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后土地使用權如何分配?
不論是在《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還是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對發生婚姻變化后的土地承包權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后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于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