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違約金應該怎么計算(未約定違約金怎么計算違約金)
租賃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怎么算違約責任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協議補充;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逾期付款違約金怎么計算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怎么計算
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還款或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可以要求違約金,該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1%的違約金是怎么計算的?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3、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4、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
三、貸款逾期違約金怎么算貸款逾期違約金竟然有“
依據《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
(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
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
(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銀發[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
很遺憾,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
四、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
不知網友是否注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
(二)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
少數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人的此項權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四、貸款逾期違約金怎么算的
依據《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很遺憾,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四、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不知網友是否注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二)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少數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人的此項權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逾期無違約金怎么算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30%-50%計算的標準計算。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一、合同上沒有違約金怎么計算?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即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30%-50%計算的標準計算。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為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違約金混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主張違約金還是主張利息損失不明確的,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違約責任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賠償金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按照民法典規定,賠償損失時要適用三個規則:
第一,可預見性規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過錯相抵規則。過錯相抵規則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則。
第三,減輕損失規則。減輕損失規則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怎樣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在約定違約金時應以可能造成的損失為基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既然是約定違約金,那么在約定違約金時就不能完全依照實際損失來計算,況且違約金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來確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本來正常規范的合同只要是與金錢交易有關的就應該直接約定好相關的違約金,但是因為社會上人情往來比較復雜甚至也是因為當事人比較粗心而遺漏了違約金的事項,但是如果有一方實際違約造成很大損害的還是要根據法律來給付與銀行相等的利息作違約金。
只約定違約金未約定計算標準如何處理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若未約定則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
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經研究認為,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為: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
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于處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復》答復如下: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獎(罰)金額按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計取…獎罰數額的比例要對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之三。”]對工程逾期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屬于地方政府規章,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并不抵觸,因此,雙方都是本省的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擴展資料: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違約金
購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需要怎么去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怎么算的
法律分析: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合同中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照約定的金額來執行。違約金的計算依據為合同總價。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價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計算的參考依據。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性法規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參照約定來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未約定違約金怎么計算
法律主觀:
未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1、違約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賠償;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