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符怎么去處理
約定的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符的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約定的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符的處理辦法: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和別人簽合同產生的違約金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簽合同時,違約金可以由 合同當事人 自行約定,一般與對方的實際損失相適應,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 損失賠償額 的計算方法。如果約定的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 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實際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辦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實際損失不一致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實際損失高于違約金怎么辦
當合同一方違約時,就涉及到違約賠償的問題,一般來說只要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都可以按約定賠償違約金。當實際損失超過了合同違約金,按《民法典》規定,可以請求增加賠償。
一、實際損失超過合同違約金怎么處理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要求,如果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和損害的話,這兩者是可以同時要求的。實際損失高于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主張實際損失。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已確定。
第二,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補救方式。
第三,違約金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違約金的主要作用
關于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學者有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的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
三是認為違約金主要是一種責任形式,同時也應具有擔保作用,它的擔保作用在于:一旦發生違約,違約方即應給付違約金。如履行了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能請求違約金。
綜上所述,違約金既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同時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方式。因為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因此不能將違約金條款完全留待當事人約定,尤其是對不公正的違約金條款,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當增減數額,甚至宣告違約金無效。
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關系 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么關系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 是指 合同當事人 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二者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么適用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 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么關系”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違約金約定金額不合理的處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同時,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