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立案標準有什么
強奸怎么立案
法律分析:強奸案件發生后應立即報警,強奸罪屬于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強迫并實施了性行為就構成強奸,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論處。立案要求是有人控告或是舉報就立案偵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強奸罪立案需要什么證據
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 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 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案例:
1991年出生的高某是出租車司機,平時喜歡上網聊天。一次偶然的機會,高某和在校女生小麗(化名)成為QQ好友,后來兩人相約見面,并在賓館發生了關系。
然而,高某近日卻被邵陽市雙清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12年10月15日凌晨2點左右,高某開著出租車在邵陽市區拉客,見路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他就進入網吧上網。
此時,他的QQ好友大都己睡覺,高某就設置搜索條件,看到照片靚麗的女孩就加人家的QQ號碼。加了幾個之后,竟有一女孩接受了他的好友請求,兩人一直聊到天亮。
而后,兩人天天在網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溫,談起了男女朋友。2012年10月20日凌晨,高某和小麗又在網上聊天,小麗約高某到另一網吧見面,見面后兩人手牽手在街上散步。
然后高某將小麗帶到一賓館開房,兩人在賓館發生了性關系。后兩人在該房間玩耍聊天,交談中高某得知小麗未滿14周歲,系在校學生。
高某在明知小麗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和她又發生了第二次性關系,當天下午離開該賓館。事情發生后小麗行為異常,父母逼問她才說出實情。
案發后,高某的父母和被害人小麗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小麗及父母懇求政法部門對被告人高某免于刑事處罰。法院認為,高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案發后高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小麗系自由戀愛關系,案發后雙方父母自愿達成民事和解、刑事諒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與未滿14周歲女友發生性關系 男子被判強奸罪
強奸罪怎么成立,需要什么證據能成立
一、強奸罪構成要件
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
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
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
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
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
假冒治病強奸婦女;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違背婦女意志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
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
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
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主觀方面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
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
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二、強奸罪處罰:
《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強奸罪認定標準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1)是否發生性行為
強奸罪認定標準必須要注意是否有發生性行為。如果沒有發生性行為的話,則不構成強奸罪。
(2)是否是女性
強奸罪認定標準的注意事項包括侵犯的對象是否為女性,如果不是女性的話,則不構成強奸罪
(3)是否違背婦女意愿
強奸罪的認定標準需要注意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時,其是否又明確表明愿意與你發生性關系。如果沒有的話,則構成強奸罪。
(4)是否為夫妻
強奸罪認定標準的注意事項包括施暴者與受害者不是夫妻。如果是你的丈夫不顧你的意愿強行與你發生性關系的話,這種情形并不能構成強奸罪。
(5)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強奸罪的認定標準要注意施暴者必須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及年滿14周歲。如果是未滿十四周歲、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施暴的話,不構成強奸罪。
(6)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 :強奸罪
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