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破產重整后是否可以和解
破產重整清算和解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區別
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下面,為您整理了與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區別相關的知識。
一、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區別
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的區別主要在于破產重整比破產和解程序更復雜,債權人通過破產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破產重整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債務人重整。而且特別要注意的是,破產和解制度著眼于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
二、破產重整與破產和解的共同點
1、都屬于強制性的集體程序,即在通過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時,表決方面均以多數通過為原則,并且一經通過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準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結果都會在客觀上使破產債務人免受破產清算,而會使債權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損失等。
三、破產和解的生效要件
1.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于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為,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么,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于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并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后。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并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著要繼續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破產重整可以和解嗎
法律主觀:
破產重整是破產。破產重整其實是廣義的破產,廣義的破產包括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但是一般情況下,在現實中所提到的破產是指狹義的破產,也就是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是指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能否轉為破產和解
法律分析:在破產重整期間不能申請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實施時,可來以申請和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度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破產重整期間可以申請和解嗎
在破產重整期間不能申請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實施時,可以申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宣告破產后能否和解
法律主觀:
能。 債權人 申請對 債務人 進行 破產清算 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 法規 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破產重整失敗后的處理
法律分析:因重整失敗而導致破產重整程序終結的,法院除裁定破產重整程序的終結外,還應根據關系人申請或依職權隨即作出企業破產的宣告。法院作出上述終結破產重整程序的裁定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并公告有關裁定事項。交易所根據法院對破產重整程序的終結裁定,撤消對恢復正常經營的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別處理,或根據法院作出的企業破產的宣告和《股票上市規則》對被宣告破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重整失敗的破產重整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