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適用哪些范圍(民事裁定)
裁定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裁定的適用范圍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一、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二、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無論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還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發生終局效力的裁定。
2、不準上訴的裁定,一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決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裁定之外的各種裁定。這些裁定有的可以復議,但復議不停止執行,裁定作出后就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提起上訴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一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4、可以上訴的裁定,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又沒有延長期限的正當理由,上訴期滿后,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不予受理、決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規定期間不提起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間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除裁定準許撤訴的情況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
三、裁定和決定怎么區分?
1、適用對象不同。判決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裁定部分用于解決程序問題,部分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而決定只用于解決程序問題。
2、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判決和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關機關和人員依法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決定無論由哪一級、哪一個公、檢、法機關作出,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和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哪些范圍?( )
【答案】:A、C、D
A、C、D
考點:民事裁定
講解:《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1)不予受理;(2)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保全和先予執行;(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撤銷或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因此,A、C、D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做出決定。因此B項錯誤,答案選擇A、C、D。
民事裁定適用于什么范圍?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后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后,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后、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后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并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于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于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于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于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于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采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于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于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后,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后,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種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于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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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適用裁定的有哪些?
一、 民事訴訟法 中適用裁定的 重點法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 傳喚 當事人、 證人 。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相關法條 《簡易程序規定》 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 訴訟 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 一審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條原告本人不能書寫 起訴狀 ,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 證據 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捺印。第六條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第七條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 開庭審理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 答辯狀 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第九條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 第十條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民事訴訟補正裁定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補正裁定適用于訴訟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法律客觀:
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民事訴訟法中適用裁定的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1)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于程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保全和先予執行。(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判決裁定和決定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判決適用于就案件的實體性問題所作的決定,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事項。裁定是對有關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
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