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是貸款詐騙罪還是民間借貸呢
如何區分刑法上的貸款詐騙罪和民事借貸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逼浞ǘㄐ塘啃谭仁恰皵殿~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ㄔp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要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貸款后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如果行為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用于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沒有前述行為表現,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如果達到法定的數額標準或者情節標準,就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生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p>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也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度珖ㄔ簩徖斫鹑诜缸锇讣ぷ髯剷o要》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另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后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后將貸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后,客觀行為表現出其主觀上不愿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后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福州律師】
如何區分詐騙和民間借貸
1.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為人對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于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
2.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于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占有目的起著決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請問民間借貸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民間借貸 與 詐騙罪 的區別如下。 所謂 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而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融資方式,它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集資行為存在著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的性質不同。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是溝通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方和閑散資金擁有方的橋梁,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支持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補充和維護了社會經濟的積極發展,是應當受到正確引導和法律保護的;而非法集資行為往往超越了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籌資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是用于個人揮霍,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沖擊正常的金融體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破壞金融秩序的穩定,因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應受到法律制裁。 2、借貸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主要是出于生活需要伙食生產經營上的需求而進行的短期借貸行為;而非法集資是以違反法律 法規 的形式,大多以高額利潤為誘餌,通過不斷募集資金用于償還前期本息而進行的一種資本的運作,缺乏實際的資本運營利潤的支撐。 3、借款的針對對象不同。民間借貸主要以“一對一”的借款模式為主,行為指向特定的對象。即使存在同一個借款人向多數人借款的情況下,每一筆借款也都是獨立存在的。且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一般具有比較穩定或密切的社會關系,彼此的任職成蘇和信任度相對較高。而非法集資的集資對象是社會公眾,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行為人或者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過中間人等其他方式使社會不特定對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因為涉及人數眾多,而信息又不對等,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造成的社會恐慌是巨大的。
借款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什么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詐騙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屬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為人與貸款人的相互關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拓展資料:
行為人與貸款人的相互關系。一般的民間借貸關系發生在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彼此相互信任,雙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貸。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多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對方的信任,雙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層面紗,是行為人為達到騙財的目的,用盡苦心地刻意培養起來的,撕開虛偽的面紗,什么也沒有。
借款的原因和數額。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為確實遇到生產、生活方面的客觀困難,無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少。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以虛假的理由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大,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詐騙慣犯經常騙些小錢。
借款的誠信度。一般來講,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時不會欺騙、欺詐貸款人,即使有,也是將困難A說成更為嚴重的困難B,博取貸款人的同情,以便獲得借款,但畢竟有客觀存在的困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事先有計謀,以莫須有的困難或事實為借口,有計劃地實施欺詐行為,或以高利息為誘惑,以達到騙取錢財目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間借貸與詐騙都有哪些區別
民間借貸屬于民法范疇當中的合同關系,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的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所以民間借貸和詐騙最大的區別就是借款人是否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多數來說詐騙一般是騙人去投資、入股而不是借錢,只要是借錢就有還錢的義務,而還不上多數是無力償還,也有一些事有錢不想還,但只要是借貸關系就不構成詐騙罪。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這么幾點:
第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后以種種借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梢姡疤茁焚J”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制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占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 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后制造虛假給付痕跡,采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制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疤茁焚J”制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借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例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民間借貸與詐騙如何區別
民間借貸與詐騙的不同在于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和詐騙行為要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借款人與出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注意借款原因。合法的民間借貸中,一般是由于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注意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合法的民間借貸,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如何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詐騙
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行為的辦法:判斷對方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的故意;以及客觀上是否實施了以欺詐手段,騙取對方錢財的行為。一般規范訂立借款合同,合同條款約定地完備、合法的,不是詐騙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間借貸和詐騙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區別到底在那里?
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樣。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從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財物的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詐騙罪除了要求行為人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是一種民事行為,其本質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
二、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還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考慮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較之以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看借貸雙方的關系。民間借貸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借貸雙方多是"熟人"關系。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或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其借款數額一般說來都在其可承受范圍。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利益為誘惑,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對于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者,即使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有一定的欺詐行為,實踐中也很難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為民事糾紛來解決。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為。正當的借貸關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顧及情面而不寫欠條,許多借款人往往虛構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確,還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實施詐騙,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于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對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態度。
(五)看救濟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詐騙的損失應由司法機關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中,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之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
六、 看借款人償還能力。綜合客觀情況,借款人借款時,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償還,詐騙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諾短時間內馬上歸還,或者寫下借條作為保證,其實借款的時候,嫌疑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或者沒有能夠償還的可能。
綜合上述分析,作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雙方平時的關系、對方的還款能力、借款的事由以及借款后的行為等方面去衡量是否出借錢款,保證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