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會按照什么標準處罰
單位犯污染環境罪應該怎么處罰?
一、單位犯 污染環境罪 應該怎么處罰? 單位犯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方式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相關法律依據 實踐中,不少 環境污染 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1]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 【 環境監管失職罪 】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何區分 單位犯罪 與個人犯罪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征。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后的 違法所得 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么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 單位行賄罪 中,因 行賄 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于 行賄罪 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于在登記機關核準的 經營范圍 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并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的 訴訟 程序單位犯罪 罪名 列表。 污染環境是一種情節惡劣的行為,而單位作為各地的先行者,應當對于頒布的各項規章制度率先進行支持并積極執行。如果單位犯了污染環境罪則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后果嚴重的不僅會處以罰金還會處以 刑事拘留 。
環境污染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刑法規定中所指的“嚴重污染環境”及“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中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對于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