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財產約定(如何做夫妻財產約定)
婚姻財產約定制度的概念
1、夫妻財產約定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
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的約定,它是我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中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
2、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
這種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關系的確立,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結婚的行為,即是夫妻關系確立的標志,這一行為有兩個結構,一是男女雙方自愿締結婚姻關系的合意,二是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批準行為,因此,只要我們實事求是地去認識和理解這兩種行為結構的存在,不難看出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來源即是前一行為結構,即男女雙方的婚姻締結協議。(2)財產關系的客觀存在,這種財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后的,無時間上的限制,但必須對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嚴格劃分和弄清。
3、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
(1)它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協議,因為這種約定的本身就是男女雙方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歸誰所有,如何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它是婚姻協議的從協議,確立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夫妻關系的婚姻協議,婚姻依法成立以后,夫妻財產約定生效。(3)它是隨附身份行為的協議。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同時這種約定的主體是特定的,他人無權代理,因為夫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身份關系的消滅,這種財產協議不存在。
4、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我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兩種形式,即夫妻法定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兩者究竟有何種關系,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如何,很多學說上都定論,法定財產制是基本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補充的,特殊的夫妻財產制。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情況越來越多,但這種“基礎”與“補充”的關系定論,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極容易走向極端,我們認為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應當成為夫妻財產制上的兩大基本制度,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視另一方的態度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和后果,都是不正確的。
夫妻如何約定財產歸屬問題
法律分析:(一)自愿原則。
即婚姻當事人在約定夫妻財產的內容時“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任何訂立“約定”、“協議”、“合同”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無須論述。但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夫妻財產約定是約定基于身份的財產關系,不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法律文件,因此,只能約定夫妻的所有財產關系,涉及到夫妻間非財產的關系,不得約定,不涉及夫妻之間財產關系的內容也不得在其中約定。對于約定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內容,不得加入準許某人繼承或不準許某人繼承的內容。
(二)公平原則。
公平即是不承認特權,不承認特殊地位,不準許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時一方當事人借機謀取不公平的利益。遵循這一原則以防止夫妻財產約定中的顯示公平和不公平,在我國的婚姻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在夫妻財產內容約定的中適用公平原則,更應當著重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著重保護妻的財產權益,在約定選擇夫妻財產所有關系形式時,要特別注意歧視,侵害婦女財產利益的夫妻財產制,女方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社會也有這種責任,因此在我國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后,這種約定的不公平現象更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貫徹公平原則,應當著重強調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一方借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剝奪一方的權利,也不得免除一方的義務,任何違背公平原則的夫妻財產約定都是無效的。
(三)合法原則。
締結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實施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同樣應當遵守這一原則,約定夫妻財產的合法原則,要求婚姻當事人在締結夫妻財產契約時,必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這里的法律主要是婚姻家庭的內容,同時,適用合法原則,要求婚姻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內容的約定上,不得的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為無效,要求婚姻當事人不得違反強行法的規定,凡是違反強行法規定的,也一律無效,借夫妻財產約定規避法律的亦一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如何認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法律主觀: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認定條件是:行為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人沒有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財產約定嗎,夫妻財產約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約定的時間。
法律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
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
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約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約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②對第三人的約束。
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一、 夫妻約定財產制 有什么法律效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一)財產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如果夫妻一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則該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而不能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適用代理的規定。
但是,一方當事人是在依法達成夫妻財產制協議以后,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來協議的效力。
(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
但雙方都承認的口頭約定,應承認其效力。
變更、廢止原約定的,如果訂立時采取書面形式或經過公證,變更和廢止時最好采取相同形式。
(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四)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二者可以同時并用,但只有在對夫妻財產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約定一經生效,夫妻雙方即應按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關于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遵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夫妻個人財產 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
法律客觀:
一、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二、律師詳解1、可以約定的范圍: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即男女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后財產協議、也可以就婚前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并簽訂協議;2、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3、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5、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6、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對此無法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以向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的一方追償;7、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8、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9、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10、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什么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一)法定夫妻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后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二)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看夫妻財產約定
法律分析:1、夫妻財產可以是雙方約定的,但是在共同所有的財產權上,夫妻之間是平等的。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理解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
法律分析: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我國的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而約定夫妻財產制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如何約定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3.約定內容必須合法。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4.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