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割(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割財產)
夫妻一方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法律主觀:
一、夫妻離婚債務該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債務的分割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償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 夫妻共同債務 的,由夫妻共同償還。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二、夫妻債務約定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夫妻債務約定由一方承擔是可以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由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約定由一方承擔也是可以的,但是該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的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欠貸款離婚怎么處理
夫妻欠貸款離婚怎么處理
夫妻共同借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處理方法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貸款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貸款應當共同償還。離婚的時候,原來是夫妻的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夫妻的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的生活、履行撫養和贍養的義務、為生產經營以及購買房子等而承擔的債務。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應列入分配。如貸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雙方簽字,婚后雙方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夫妻關系在債務買房期間,房屋抵押貸款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如果一個丈夫和妻子在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支付定金的個人財產,使貸款銀行和支付貸款的共同財產的丈夫和妻子結婚后,房地產登記在首付付款人的名稱,和房地產應當由雙方協議離婚的時候。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屬于產權登記方,未清償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離婚由向對方登記財產權利的一方予以補償。經過協商,夫妻一方可以償還貸款,他們可以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登記財產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可以由其中一方進行還款,可以向銀行辦理轉貸手續。按市價進行估價,減去剩余貸款,其余平分,誰要平分房子,就必須支付對方應得的錢,協商不成,可以請法院平分。
夫妻之間借款,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間借貸的處理方式: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并且該協議還應當滿足主體適格、不違反法律規定、出于自愿等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離婚后銀行債務怎么處理
夫妻離婚后銀行債務處理的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離婚時銀行債務較小,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或者由其中一方承擔全部債務。
2、分割財產:如果銀行債務較大,雙方不能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可以考慮分割財產。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達成協議,將銀行債務分別由雙方承擔。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或者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銀行債務的承擔責任。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是離婚的重要證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撫養協議、撫養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5、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商定離婚事宜,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后銀行債務的處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需要考慮具體情況,采取合適的解決方式。在處理過程中,需要盡量保持溝通和協商,以確保債務得到妥善處理,并避免給雙方造成過大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債務分割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