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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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在兩歲以下什么樣的情況下判給男方
一、什么情況下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大
雖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總體是以強者的身份出現,因此,在孩子撫養權歸屬上,相對而言,男方處于相對被動的一面。在同等條件下,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幾種情況,男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完全可能的。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什么是家庭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的含義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第一,家庭冷暴力的極限會使很多婦女產生報復心理,如果嚴重了,婦女會產生極端的做法。可能會自殺,甚至傷害自己的丈夫,如果家里有孩子還有可能傷及孩子。
第二,夫妻雙方的冷暴力,也會使丈夫或者妻子有外遇,致使家庭矛盾進一步加深。
第三,對于有孩子的家庭來說,容易使孩子產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別人交流溝通,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發展,無法適應外面的世界。
家庭冷暴力的預防
目前,“冷暴力”在我國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空白,尤其是當婦女成為“冷暴力”對象時。我國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要么只有原則性規定,要么只對以“作為”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對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沒有明確的界定。
立法是關鍵。應當盡快頒布司法解釋或修改相關法律,將家庭精神暴力行為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明確界定“冷暴力”為禁止行為。應盡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規的具體細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司法機關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預義務。
要采取法律懲處和社會教育、救助相結合的辦法,發動公安、司法、婦聯、工會、街道社區、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構建遍布城鄉的反家庭暴力(精神暴力)的社會支持網絡系統。此外,夫妻雙方都要有自立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離婚如何爭得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將孩子判給男方的情況
法律分析:以子女利益最佳為基本原則,充分考慮離婚后夫妻雙方經濟收入、居住條件等具體情況,充分考慮生活環境的變化對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等因素;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其由誰撫養,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選擇;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準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因此應當充分收集證據,以證明撫養孩子對孩子更為有利。
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父親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父親無其他子女,而母親有其他子女;子女隨父親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父親獲得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