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重大醫療過失的認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故意或重大醫療過失的認定:(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后果;(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醫療過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有三類:(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 醫療事故 ;(2)導致了3人以上 人身損害 的后果;(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全文》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經調查證實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所在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后,應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衛生部:(一)5例以上醫院感染暴發;(二)由于醫院感染暴發直接導致患者死亡;(三)由于醫院感染暴發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什么是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后果。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重大醫療過失行
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范、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3)衛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情況復雜、后果嚴重、處理難度高,因此,醫學機構必須迅速地在12小時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便于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重大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摘要:在當前社會中,醫療事故是每一位患者以及患者家屬都不愿意看到的,這不僅會帶來金錢損失,甚至是會帶來生命安全,人身損失。大家都知道是對于行為引發的不同程度的后果所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對于醫療事故來說也是同樣,過失行為會分為一般的過失和重大的過失。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重大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一、重大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
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后果;
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醫療過失后續處理注意事項
1、重大醫療過失,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不屬于當事人協調處理的范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
2、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后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鑒定的由雙方共同委托鑒定。鑒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
三、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新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3人以上(含3人)人身損害后果屬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后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尸檢、尸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醫療機構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但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除外。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哪些情形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以下三種情形: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3、衛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
1、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后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鑒定的由雙方共同委托鑒定;
2、鑒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并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并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鑒定、鑒定費由醫方負擔;
3、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
4、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范、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患者死亡,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
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采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于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
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范、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