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結婚證還要回當地辦理嗎



現在結婚證還要回當地辦理嗎
現在結婚證還要回當地辦理嗎
領結婚證異地不可以領。
領取結婚證需要在當地民政局進行登記,因此需要在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辦理。但是,夫妻雙方如果因工作、學習等原因無法回到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也可以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工作單位、學校等出具的證明信,證明夫妻雙方確實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無法回到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
夫妻雙方如需領取結婚證,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本:雙方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離婚證書(如有):如有離婚情況,需提供離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出生證明:如夫妻雙方未滿22周歲,需提供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未婚證明:如夫妻雙方未婚,需提供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結婚登記表:需填寫結婚登記表,根據當地民政局規定填寫相關內容;
7、證明信:如由于工作、學習等原因無法回到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需提供相關證明信原件及復印件。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操作還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以。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在男方或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如果男女雙方均不在戶口所在地工作,在外地工作辦有居住證的,也可以攜帶居住證在經常居住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在異地是不可以領取結婚證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具體來說,結婚登記需要在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領取,例如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陜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但注意的是,部分地區提供跨省領取結婚證服務。例如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陜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這些地區經常居住的居民,可以回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在當地辦理。
法律主觀:
規定結婚證,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到一方 戶籍所在地 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異地是不能辦理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的;(二)非雙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證必須回當地辦。因為結婚登記地必須是男女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可以是男方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戶籍所在地。結婚的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可以的。結婚證可以在異地辦理,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市、縣公安局進行戶籍管理,同時,在婚前30天至婚后90天的時間內去當地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
2.需要向異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前咨詢所需證件、辦理程序等問題。
3.需要在異地選擇符合規定的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具體流程和要求可咨詢當地婚姻登記部門。
4.應持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和符合規定的結婚條件。
總之,異地結婚登記需要提前了解相關手續和要求,并按照正常的申請流程進行辦理,可以順利完成。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向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