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受害人向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需提交表明受害者曾經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初步證據,包括照片、病歷、法醫鑒定、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一、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流程如下:
1、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3、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載明的有效期為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案情確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該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延長。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即人民法院保護受侵害當事人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具體采取上述措施中的哪一項,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實際案情確定。
綜上所述,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人身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申請,由法院核發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什么條件
在我國,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需要由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那么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什么條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并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一、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什么條件(一)必須滿足申請人是受害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員,人身保護令保護的是人身權,屬于絕對權,只有受害人才可以提出。
(二)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的傷害申請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此種行為包括很多種,如對他人進行謾罵、毆打甚至嚴重的虐待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都屬于傷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且要求他人對正在面臨著此種行為的威脅,或者正在遭受了此種行為的危害。
(三)有一定的證據可以表明受害人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曾面臨過家庭暴力者的威脅,這是受害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前提條件。
二、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收集什么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三、人身保護令有什么用人身保護令能起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會造成被申請人人身安全受到損害,還會導致家庭遭受傷害;情況嚴重的,有些被申請人存在騷擾、跟蹤等情形,人身保護令能夠避免被騷擾、跟蹤、無關接觸,保障申請人的人身安全,促進家庭和睦。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人身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什么條件的相關知識,人身保護令能起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如何向派出所申請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如何向派出所申請保護令
被家暴的對象可以通過本人,或者自己無法申請的時候,由近親屬和婦聯、公安機關等向你們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申請的時候除了提交書面的申請書,還需要收集證明家暴事實的證據,如報警記錄、醫院驗傷證明、對方的威脅恐嚇電話或者短信等。
法院在接到之后的72小時,如果情況緊急,24小時內,就會做出裁定,直接送達被申請人,還會送給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由多方力量一起協助實施保護你!
首先申請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一、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并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二、附帶解決以下事項:
(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
(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后通過判決解決。
三、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并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送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并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后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準:
1.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到法院申請保護令都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1、申請書正本一份,申請書的紙張大小為A4(210*297毫米),必須用墨水筆(黑色、藍黑色)書寫或打印。申請人需本人親筆簽名。
2、申請人身份材料:申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3、被申請人身份材料:需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信息或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戶籍證明。
4、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還應提交委托手續材料。
律師為拆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公函。
自然人委托近親屬為拆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結婚證或戶籍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親屬關系證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委托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及推薦書。
5、申請人受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驗傷責任書、報警記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律主觀: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申請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 法院 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 離婚 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后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3)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 證人 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 保證書 、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二)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后,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 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 夫妻共同財產 ; (4)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并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 (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 子女撫養 費、 教育 費等; (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后通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并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送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并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02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六)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 (七)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后3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三日將聽證通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安排聽證。 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但是,經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均可由一、兩位親朋陪伴出庭。陪伴當事人出庭聽證的親朋有妨礙訴訟秩序的除外。 聽證通知合法送達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但是,經核實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脅迫或恐嚇的除外。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八)對撤回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后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準: 1.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以上是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全部介紹,對受害人采取保護性措施,是試點法院根據《指南》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 民事訴訟 程序的正常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怎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主觀: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方式:
1.申請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如果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2.需要提供病歷、照片、報警證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的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怎樣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律分析: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正常進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家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證據
法律分析: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收集以下的證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本、傷害的照片、傷情司法鑒定書、報警記錄、證人證言、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聊天記錄或者是通話錄音等。如果向村委會、居委會、婦聯或者是派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