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表現(xiàn)形式是什么
犯罪預備的表現(xiàn)形式是什么
法律主觀: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 1、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就是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diào)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shù);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jié)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表現(xiàn)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xiàn)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等等。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diào)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等等。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qū)分:1、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tài),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fā)展的一個過程;2、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qū)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3、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有什么特征?
1、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1)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gòu)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xiàn)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gòu)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侮辱罪、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強奸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gòu)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gòu)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jīng)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tài)。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jié)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jīng)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2、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也包括兩個方面:(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nèi)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fā)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guān)鍵區(qū)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xù)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gòu)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犯罪預備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一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或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于一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 刑法 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 犯罪構(gòu)成 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gòu)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gòu)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jīng)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哪些行為是犯罪預備
法律分析: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