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什么意思(疑罪從無什么意思制定)
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此時不能確定嫌疑人、被告人犯罪,那么就不能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橘擾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纖伍棗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毀拆通知人民檢察院。
疑犯從無是什么意思
疑罪從無的意思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具體內容,其意義在于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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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原則適用范圍
所謂“疑罪從無”,就是指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耙勺飶臒o”是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對過去“疑罪從輕”、“疑罪從緩”的否定。需要按“疑罪從無”原則處理的有以下幾類情形:
1、疑罪出現刑事證明不能證實的狀況
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結論,這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雖有證據,但這些證據被證明為虛假、不具有證據能力而被排除;二是證據雖然有證明力,但存有疑點,且疑點不能達到合理排除程度;三是全案證據不夠充分,尚達不到法定的證明要求,從而無法進行證明。
2、疑罪必須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在疑罪的情況下,由于指控的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實施了犯罪的可能性,這時對被告人作有罪處理,還是無罪處理,直接體現法律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對這種現實的評價。疑罪從無實質上體現了必罰主義的價值追求??梢?,追訴偵查機關要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須履行證明責任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存在合理懷疑的程度。若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則應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3、被告人不承擔疑罪的證明責任
就權利而言,任何人都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人生來就是無罪的,無須另加證明,追訴偵查機關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須提出有罪證據。就訴訟地位而言,由于被告人處于被追訴的對象,他們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沒有收集證據的能力,也沒有收集證據的條件,因此,被告人不承擔疑罪的舉證責任,通常是由追訴偵查機關承擔證明犯罪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疑罪從無的意思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
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疑罪從無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疑罪從無的意思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具體內容,其意義在于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疑罪從無的含義
解釋如下:
疑罪從有,是指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你是有罪的,你需要自己提供自己是無罪的證據。
疑罪從無,是指在沒有明確證據情況下,法院認定你是無罪的,公訴人或者是原告方需要提供你是有罪的相關證據。
疑罪從無適用限制
疑罪從無的適用并不是任意的,并非只要存在“疑罪”就必須作“從無”的認定。除了上文所述的適用范圍之限制以外,其具體適用還存在其他一些限制。
(一)疑罪從無自然要受到法治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約束,如法治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正審判等原則。
(二)法官適用疑罪從無所為判決要履行裁判文書說理義務,對其心證的形成,尤其證據證明力的審酌進行披露。裁判文書說理亦被認為約束法官裁判權及其自由心證的機制之一。
(三)疑罪之所以“從無”,是因為證據不足
故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行為人不一定確實無罪。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這是對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犧牲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是正義的回歸。
我國刑事訴訟法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中“從無”的相對性:首先,檢察機關對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性質,表現在: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如果檢察機關維持不起訴決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申訴得到檢察機關的采納,則不起訴決定被撤銷,檢察機關應當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訴決定自然失效。
2、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重新提起公訴。其次,審判機關終審的無罪判決在一定條件下仍非終局,表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對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币簿褪钦f,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所作出的無罪判決,并不具有終止法律訴訟的效力。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以下是疑罪從無的意思解釋:
一、疑罪從無的意思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輕重難以確證的情況,是司法實踐難以避免的常見現象。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 “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不僅僅是解決刑事疑案的技術性手段和原則,它的確立在更為廣泛的范圍內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它折射出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在關注保護社會之外,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之。
問題二: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簡單的理解就是沒有證據不能定罪。
問題三:什么是疑罪從無原則? 所謂“疑罪”,是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兩難情況。我國在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疑罪從掛”的現象,即對于事出有因,又查無實據的疑難案件,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則實行長期關押不予釋放,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規則。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些規定,是我國確立疑罪從無規則的顯著標志,它不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派生規則,而且也是證據采信規則的重要法則,該規則強調證明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來承擔,控訴機關必須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以證明犯罪,如果不能證實犯罪或者依據收集到的證據定罪存在異議,則應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釋和處理,罪輕罪重不能確定時,應定輕罪,有罪無罪不能確定時,應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問題四:法律對于“疑罪從無”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一樓說的只是刑訴法的一些原則,不是具體規定
刑訴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問題五:疑罪從無體現什么法律思維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
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
問題六:中國刑法是否疑罪從無的原則? 是的 現在是無罪推定
問題七:疑罪從無的各個階段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的差異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的權利,偵查階段對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未做明確規定,能否適用、如何適用需要通過對法律條文的前后邏輯關系進行推理而得出。 偵查機關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法律依據是相對模糊的: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第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3)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4)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對于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上述眾多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賦予偵查機關對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權利,但也未明文否定。從條文的相互關系中,我們是可以推理出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可行性的: 偵查機關終結案件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若證據不足則不得終結,不得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于不能啟動下一訴訟程序,則事實上是適用了疑罪從無原則。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理由是“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②] “不存在犯罪事實”應是指有確鑿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的規定,不應包括缺少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況。故從嚴格意義上講,“證據不足”不屬“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也就是說,對證據不足的案件偵查機關一般不得直接撤銷案件,而應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后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待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按自動撤銷案件處理。最終結果是,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還是在偵查機關就已經終止。上述推理說明的是,疑罪從無原則在偵查階段是可以適用的。但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完全依賴于偵查或羈押的期限,故這種適用僅僅是被動適用,偵查機關不具有適用該原則的主動權。
問題八:有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有什么區別 50分 有罪推定是指先推斷為有罪,然后通過調查取證,來證明沒有犯罪,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則為有罪。通常意義上說“疑罪從有”;
疑罪從無正相反,先認定你無罪,然后通過調查取證,來證明有犯罪,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則為無罪。
問題九:什么罪從無?一個說法 疑罪從無。就是無可靠有效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當無罪處理
問題十:什么是疑罪從有 疑罪從無 所謂“疑罪”,是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兩難情況。我國在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疑罪從掛”的現象,即對于事出有因,又查無實據的疑難案件,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則實行長期關押不予釋放,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規則。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些規定,是我國確立疑罪從無規則的顯著標志,它不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派生規則,而且也是證據采信規則的重要法則,該規則強調證明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來承擔,控訴機關必須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以證明犯罪,如果不能證實犯罪或者依據收集到的證據定罪存在異議,則應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釋和處理,罪輕罪重不能確定時,應定輕罪,有罪無罪不能確定時,應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疑罪從無 ,是指 刑事訴訟 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清, 證據 不確實、充分,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訴和宣告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刑事訴訟法 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審判階段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我國刑事訴訟 法規 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 罪名 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享有選擇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 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 批準逮捕 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
疑罪從無的意思是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
疑罪從無的意思: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疑罪從無原則適用范圍:
1、疑罪出現刑事證明不能證實的狀況
即被告人究竟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結論。
2、疑罪必須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在疑罪的情況下,由于指控的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實施了犯罪的可能性,這時對被告人作有罪處理,還是無罪處理,直接體現法律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對這種現實的評價。疑罪從無實質上體現了必罰主義的價值追求。
3、被告人不承擔疑罪的證明責任
就權利而言,任何人都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人生來就是無罪的,無須另加證明,追訴偵查機關要指控他犯罪,就必須提出有罪證據。
就訴訟地位而言,由于被告人處于被追訴的對象,他們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沒有收集證據的能力,也沒有收集證據的條件,因此,被告人不承擔疑罪的舉證責任,通常是由追訴偵查機關承擔證明犯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