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需要注意什么(法院調解需要注意什么細節)
法院調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院調解要注意以下事項:1、職權主義濃重,影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2、反悔權沒有適當限制,使得調解權被濫用。3、忽視了程序公正。4、調解效力不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法院調解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調解需要注意: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說實話;
二、 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四、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庭前調解應該注意什么
庭前調解如果成功的話可以避免庭審流程,也可以更好的化解糾紛,在庭前調解中最重要的是要申請當事人是否是自愿的參加調解。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庭前調解注意事項的全部內容。
一、庭前調解注意事項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或不愿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愿且應當合法。調解的合法是在調解的進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在調解協議內容上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調解協議的合法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而不要求調解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二、法院調解的原則
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調解時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當事人是否自愿參加法院庭前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愿;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基本明了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三、庭前調解的流程
1、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
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開始調解。
2、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于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并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3、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院庭前調解注意事項大致分為兩大主體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而是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法庭調解有利于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是必須依法進行。公民有選擇的權力,如果民事訴訟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希望進行調解,則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訴訟。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帶來庭前調解注意事項的全部內容。如果是以調解結案的話,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或者是原告撤回起訴。
離婚糾紛調解協議需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主觀:
離婚糾紛在我國不少夫妻之間都存在,當發生離婚糾紛,我們第一時間肯定不是直接去辦理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離婚也是應該有個緩沖期,除非雙方太沖動。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后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解的方法及技巧1、調解環境。一般情況下,我們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調解通常會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采用。在訴前,我們一般會邀請對方或對方律師調解商議離婚事宜。一般我們會約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館進行。這些場所一般環境優雅,具有親和力的環境,比嚴肅的律師事務所環境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調解時,切忌單方到對方委托人住所,否則,產生糾紛或誤會律師很難說清楚。2、調解語言。調解時,盡量給對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律師也要抱著調解的誠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談觀點,講道理。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議時,盡量要用親和的語言交流,避免用威嚴、傲慢、冷淡的口氣與對方溝通。同時,在調解中,不要對于雙方的是非多過發表意見,而圍繞爭議分歧和縮小爭議努力。3、調解技巧。調解時,先找出分歧,篩選爭議焦點。找出雙方分歧的原因,以及減少差距的方案。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走進調解人的思路。調解步驟要不留痕跡,最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抓住雙方爭議焦點后,再找到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適度公開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共同探討調解思路與方案。在調解時,要注意營造調解氛圍,注意抓住調解時機,把握調解的原則,以及注意個案時雙方當事人的性格特點。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1)冷卻法。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于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合,轉移話題等。(2)宣泄法。對于明顯受到壓抑的當事人,有極強傾訴欲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其意見,讓其宣泄其內心的憤怒和不滿。這一點,對于婚姻律師,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時候,自己的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在發牢騷,或訴苦,即使言語內容與案件處理無關,甚至有些難聽,也不要立即打斷,讓其宣泄一下,對于案件處理不一定是件壞事。對于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要表示同情,要給予安慰。當事人宣泄后,心靜會歸于平靜,對于調解成功會有積極作用。(3)陪伴法。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恃,情緒激動,但其家人或親朋可能看待事實清楚。因此,調解時,選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居委的人、親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但是,對于明顯不辯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親屬,對于明顯可能引起雙方爭吵或可能挑起沖突的親屬朋友,應盡量排除調解時在場,以防止矛盾擴大和沖突發生。總之,律師在離婚訴訟中,應極為重視調解方法,及時把握調解時機,學習調解技巧,影響委托人,影響對方當事人,影響承辦法官;調解結案,是保護自己當事人的需要,是雙贏的需要,同時,也是律師保護自己利益的需要。調解是我國離婚糾紛中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還說訴訟離婚,都會經歷調解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庭前調解應注意的問題
當我們遇到訴訟糾紛時,那么要去法院立案,然后等待法院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法官一般會先組織讓當事人調解,那么在調解的過程中,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我認為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著重注意,僅供粉絲們參考:
一、如果是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在調解的過程中,那么要保證能夠拿到本金,在不損失本金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但是調解的話,一定約定好履行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違約金等內容。
二、如果是索要賠償金的案件,那一定要清楚自己在法律上能夠拿到多少賠償金,然后進行協商談判,盡量保證不低于正常賠償金的百分之八十,如果過低,不如打官司判決了,如果不低于百分之八十,那么可以協商,但前提條件是能盡快拿到這筆錢,如果是終審法院的話,必須要求當場支付,如果是一審法院的話,可以分批,盡快履行。所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終審法院不能當場付款,沒有調解的必要性,畢竟法院判決完畢,我們就能申請強制執行了。
三、如果是合同糾紛的案件,這種情況下,要分析一下案件的勝率,如果勝率很高,那么在損失極小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談判,如果以損失過多或者損失成本為代價的情況下,那么就沒有必要協商,依法走法律途徑就行。如果感覺案件勝訴很低,希望不大,那么能盡量挽回損失的情況下,能和解最好是和解解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總結,法庭調解過程中,法官會主持調解,但調解的最終決定權還在于當事人雙方,只要雙方都同意,就能達成調解書,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那么就無法調解。所以說,是否調解的決定權取決于打官司的你。
法院調解離婚流程及注意事項是什么
法律主觀:
法院調解離婚流程:調解動員階段,審判人員向當事人講解法律規定,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調停階段。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能達成離婚協議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法院調解的注意事項: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離婚庭前調解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離婚庭前調解流程有: 1、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進行訴前調解。 2、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調解流程及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法院調解要注意:(一)職權主義濃重,影響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二)反悔權沒有適當限制,使得調解權被濫用;(三)忽視了程序公正;(四)調解效力不穩定。法院調解的流程:1、調解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2、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3、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