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產可以強行終止租賃嗎
租賃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租賃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損失。我國法律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承租人因為房屋被查封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可以解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租的房子要被查封了,法院會強制我們搬離嗎
如果是騰退糾紛肯定是現在的房東起訴你。如果是租房合同糾紛,你可以起訴原房主;如果是買賣糾紛那么就是現房東起訴原房東了。
1、你可以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
2、法院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判決后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查封的是方式是通過限制房屋產權轉移,來達到目的。所以,不會影響房屋的繼續使用。
3、查封是財產保全的一種。財產保全,包括查封、凍結、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4、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使將來房屋被評估、拍賣,房屋產權轉移了,仍然不會影響租賃使用,租賃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到租賃期滿。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法院查封房產可以強行終止租賃嗎
法院查封房產是否能強行終止租賃需根據其出租時間決定,若租賃前于查封存在,則不可強行終止,反之可以強行終止,且損失由承租人自己負擔。除此之外承租人也可以選擇自行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被執行人出租了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怎么處理
出租了被法院查封的房產依然會被凍結查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在前的,執行房屋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執行后租賃的,租賃合同不能對抗執行行為。
法律分析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出租人再行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對申請人不發生效力。此時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該房子,但可以要求賠償。賠償的關鍵在于合同約定,無法達成一致時需要到法院起訴。遇到此類問題時應先查看租賃合同。租賃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無法繼續使用,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損失。除了被法院查封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一、租賃房屋被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查封;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出租人不是房主或有其他情形;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請執行規定情形的,如出租房屋為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火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租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屬于無效行為,除了出租人對租客進行賠償外,法院依舊會對產房進行凍結查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