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后對方更換名稱能終止嗎
合同簽好后乙方能終止嗎?
合同簽好后乙方能終止,但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根據實際履行情況,如對方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存在違約的情況,可以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款項以及支付違約金等;也可以與對方協議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簽合同后更換能否終止合同
法律分析:發生以下條件或者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簽訂合同后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簽訂合同后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不能擅自主張終止合同,因為合同不會因為主要負責人的變更而失去效力,主張終止合同的,事實上屬于 違約解除合同 ,要 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 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簽訂后公司名稱變更了怎么辦
合同簽訂后公司名稱變更了之前簽訂的合同有效,公司更名并不會影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益,但通常都會另外重新訂立新的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公司更名后,新訂立的合同均以更名后的公司名為主。
公司變更,原合同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合同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1)當事人為雙方或多方;
(2)合同具備必要條款;
(3)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與設立公司相關的一些活動,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設立中的公司可以享有一點的權利并在一定范圍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簽訂合同后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法律分析:簽訂合同后對方主要負責人發生更換不能主張終止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