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敲詐勒索多少錢可以定罪)
報警敲詐勒索需要什么證據
只要有錄音、影像、文本和其他能夠強迫受害者的行為,就是有效的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證據;3、證人證言;4、受害人陳述;5、嫌疑人、被告供認和辯護;6、鑒定意見;7、檢查、檢查、識別、調查實驗記錄;8、視聽數據、電子數據。
敲詐勒索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取威脅、威脅、恐嚇等手段。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就可以表現出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產的行為,這是一個有效的證據。通過威脅或威脅敲詐勒索財產,敲詐勒索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產,否則將來會實現其威脅。
2。行為人當場對受害人實施暴力威脅,承諾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產。
3。行為人今后將威脅受害人的侵權行為,并要求當場交付財產。這表明,對于勒索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當場恐嚇威脅內容,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明顯區別。
勒索公私財產也必須是大量或多次勒索才能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一)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的,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等。另外,物證不能一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實,通常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例如書寫的方法可以用手寫、刀刻、印刷等,書證不限于“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客觀性較強。這里需要注意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書證與物證的共同特點主要是都要有實物載體,屬于實物證據。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譬如,一起合同詐騙案件中的合同,如果通過閱讀合同內容了解了詐騙詳情,合同屬于書證。如果通過鑒定合同的手寫筆跡鎖定犯罪嫌疑人,合同屬于物證。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四)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系,口供容易反復,時供時翻,這是口供比起其他證據所不同的又一個顯著特點。
(六)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意見。鑒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它言辭證據相比,鑒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筆錄。勘驗等筆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勘驗等筆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征,對于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鑒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規定每種犯罪行為所需的具體證據,而是對所有類型的證據進行了統一規定。只要當事人能夠提供法律證據來證明自己受到他人的威脅,他們就可以尋求法律力量來幫助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是不是犯罪
法律主觀: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只要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詐勒索既遂為要件。(一)行為犯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二)結果犯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通常情況下只要求出現了法定的結果,即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物,此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敲詐勒索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
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1)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
(2)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3)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