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嗎(賄賂犯罪如何定罪)
行賄受賄是共同犯罪嗎
法律主觀:
行賄罪有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意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是行賄罪的共同犯罪。對主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從犯應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賄賂犯罪是共同犯罪嗎
法律分析:是共同犯罪。《刑法》中,共同犯罪有一種分類叫必要共同犯罪,即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一個人不可能構成該罪名。必要共同犯罪分為集合犯(聚眾性犯罪和集團性犯罪)、對向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筆賄賂罪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嗎
賄賂能構成共同犯罪。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賄賂行為的,就會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賄賂犯罪嗎
犯罪。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 “賄賂”,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
一、我國刑法中的賄賂罪包括哪些:
1、受賄罪
2、單位受賄罪
3、行賄罪
4、對單位行賄罪
5、介紹賄賂罪
6、單位行賄罪
二、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賄賂金額多少為定罪:
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可以被定為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行賄罪和受賄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從刑法理論上講,行賄罪和受賄罪屬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實務上并非按共同犯罪處理,而是分開處理賄賂,包括行賄罪和受賄罪。《刑法》中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衡量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并不是看這種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對向行為的存在,而是應該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構成。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刑法中并不存在絕對的對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犯罪構成單獨成立犯罪。行賄罪不依賴受賄罪而存在,從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財物的一方而言,如果被勒索人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則被勒索一方不構成行賄罪,所謂的行賄受賄犯罪的對向關系也就隔斷了,就會出現只有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