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退贓是不是就是承認罪行(退贓是不是就是成定局了)
家屬退贓是不是就是承認罪行
罪犯家屬退贓不能理解為是認罪,是否有罪主要還是看他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家屬主動代替犯罪嫌疑人退贓的,可以視為犯罪嫌疑人本人退贓。被告人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贓款退還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隨案件的移交同時移交給相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對于已經結案的案件對于贓款贓物通過相關部門將其上交國庫;
3、依法將這些贓款贓物退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機構或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退非法所得是不是承認犯罪了
是的,這樣就承認犯罪了。
擴展資料:
1、如果積極退贓,取得受害人刑事諒解,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會免于刑事處罰。
2、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退贓后是不是就是自己承認有罪?
自己主動退贓是否能夠定罪,要看贓款數額,盜竊和受賄數額五千元以上構成犯罪,但法院定罪時因退贓視為自首行為可量刑處罰。退贓幾千元達不到刑法規定數額,即便是主動退贓也構不成犯罪。只要是退贓,說明臟物來路不合法,不是自己的合法財產,自己認定是贓物,數額達到規定數額,屬于自己承認有罪。這種行為屬于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