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簽字不承認有用嗎(不承認自己簽字 有用嗎)
特邀律师

派出所已經簽字的口供能翻嗎
已簽字的口供,如果確實作了虛假的供述,再次提審和開庭時可以實事求是的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并說明你先前作虛假陳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實的,沒有必要翻供,否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翻供的程序如下
1、查明翻供的原因;
2、查明翻供的內容;
3、變換角度反復詢問,審查翻供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致;
4、抓住細節適時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
錄假口供會構成犯罪的情形如下: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或者制造偽證的;
5、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總之,翻供需查明翻供的原因、內容并反復詢問,如果錄假口供,可能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口供拒絕簽字會怎樣
一、錄口供不簽字會怎么樣
詢問筆錄,法律文書送達、宣告過程中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承辦人員說明情況并簽字的,不影響法律效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一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二、認罪認罰書該不該簽?不簽有沒有影響?
認罪認罰書該簽,因為符合法定條件,簽認罪認罰書可以從寬處理。不簽認罪認罰的話,是沒有什么特別的影響。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二、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什么?
即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錯誤或罪行,并且認真悔過自新而簽署的一種認定罪行的法律文書,坦白自己犯罪行徑,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結書作為一種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具有其存在的意義。
這個具結書是由法院出具的,如果被告簽署,就代表其對自己的罪行認同,并且接受懲罰。一般來說,簽好這個具結書后,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認罪認罰書能簽就簽,雖然不簽也不會有什么特別的影響,但是簽了會在一定程度上獲得從寬處理,對于減刑有一定的幫助。
口供是否能作為證據?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一,口供可以作為證據。
但是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定罪并不必須要求直接證據,如果只有間接證據,但是能夠互相印證的,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能夠定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已簽字的口供可以翻供:
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
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
一般口供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被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后果。
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
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派出所已經簽字的口供能翻嗎
法律主觀:
行為人對于已簽字的口供如果確實作了虛假的供述,再次提審和開庭時可以實事求是的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并說明你先前作虛假陳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實的,沒有必要翻供,否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當事人簽字后不承認了怎么辦
律師解析
簽字后如果對方不承認的話,可以依據有對方簽字的材料提起訴訟,對方不承認是本人簽字的,應提出筆跡鑒定確認字跡。
不進行鑒定的,只是口頭不承認沒有意義。
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
刑事案件口供不承認怎么辦
法律分析:我國辦理刑事案件,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犯罪嫌疑人認不認罪,與定罪判刑沒有直接關系。即使沒有口供,只要有其他證據也可以定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也不能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錄完的口供可以不承認嗎
法律主觀:
錄完口供,一般而言是可以改的,不過有翻供的嫌疑,之前也涉嫌作假口供,要負法律責任的。口供應當要符合事實,虛假、不實口供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口供可以翻供,但前提是要符合事實,若翻供與事實不符,自己要承擔翻供的相關不利后果。公安在偵查期間一般對于案件事實部分會有2~3次的提審以確定口供的真實性,所以刑事訊問筆錄每一份一旦簽字確認以后不得修改,將作為證據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補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公安、檢察官提審時補充在新的筆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