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區別(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
孩子生活費和撫養費區別
生活費當時就是指維持生活的費用,但在法律術語上一般是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生活費和撫養費的區別具體如下: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生活費只是撫養費其中的一項。
生活費當時就是指維持生活的費用,但在法律術語上一般是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
生活費當時就是指維持生活的費用,但在法律術語上一般是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那么生活費和撫養費的區別是什么呢生活費和撫養費的區別具體如下:“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
一、撫養孩子的法律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等。
二、孩子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月收入的20%到30%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
3、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綜上所述,生活費,是指維持生活的費用,但在法律術語上一般是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撫養費,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生活費只是撫養費其中的一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生活費和撫養費的區別
法律主觀:
生活費,是指維持生活的費用,但在法律術語上一般是指 離婚 后沒有 撫養 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 撫養費 ,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生活費只是撫養費其中的一項。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生活費和撫養費的區別
生活費,是指維持生活的費用,但在法律術語上一般是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撫養費,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生活費只是撫養費其中的一項。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生活費和撫養費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主要區別有:性質不同、法律意義不同、包含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和生活費是一個意思嗎
法律分析:要區別有,性質不同、法律意義不同、包含不同,具體如下:一、性質不同:1、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2、生活費:是維持生活的費用。二、法律意義不同:1、撫養費: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2、生活費: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三、包含不同:1、撫養費: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相關法律規范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2、生活費:用于生活的費用。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生活費和撫養費區別
離婚生活費和撫養費區別:性質不同,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生活費是維持生活的費用。法律意義不同,撫養費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生活費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
撫養費是指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一個法律用語,主要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則是在人身損害賠償里的一個法律用語,主要是指賠償權利人應當撫養的無生活來源、又無勞動能力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標準:
1、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和生活費的區別?
主要區別有,性質不同、法律意義不同、包含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撫養費
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2、生活費
是維持生活的費用。
二、法律意義不同
1、撫養費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2、生活費
指離婚后沒有撫養子女方付給撫養子女方的費用。
三、包含不同
1、撫養費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2、生活費
用于生活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撫養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活費
父母離婚生活費指什么費用
婚姻法對離婚后女子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民事政策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待耕,收益歸子女。女子由于生活和受教育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狀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讀的;
(一)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離婚后,孩子成年后學費和生活費問題(在線等)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解釋:【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是指不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依據《婚姻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撫養費由父母雙方負擔。本條第1款的規定與第36條第2款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因為父母離婚后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不與子女共同生活,所以父母雙方負擔撫養費的方式也就不盡相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直接供給食宿,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就需要供給金錢或生活物品。子女隨母方生活時,父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子女隨父方生活時,母方也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這是我國男女公民社會和家庭地位平等的反映。
(二)另一方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另一方負擔費用的多少是指具體的數額。但應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撫養費既包括金錢,也包括生活用品。期限的長短是指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到何時為止。由雙方協議是指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但調解要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以確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是指在夫妻雙方就另一方應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依據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夫妻雙方的經濟情況作出判決。
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考慮。由于婚姻法對子女教育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造成了執法過程中的某些不確定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詳見相關規定)。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有特殊情況的例外。子女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所謂定期給付,是指可按月、按季度、按年給付或按收獲季節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可給付金錢和實物。離婚時,應將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在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明確規定。
(三)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該項規定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另一方負擔費用的數額不足以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的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給付合理的數額。它既包括調整父母雙方分擔的比例,也包括絕對增加父母一方給付的數額。合理要求是指既能滿足子女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又不超過另一方的經濟條件。這種要求既可以向一方父母或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后,由于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情況發生變化,可另行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或免除。
當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學使其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或非直接撫養方收入明顯增加等情況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而父或母又有給付能力的,應考慮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