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可否向債務人配偶追償(反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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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直接為借款人清償債務,能否向其他反擔保人追償
1、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后可以同時向債務人追償又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
2、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其身份轉為債權人,被擔保人(原債務人)仍為債務人,反擔保人為“擔保人”,因此,擔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債務人與反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
擔保人追償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辦
法律主觀:
擔保人追償 夫妻共同債務 的處理辦法:擔保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請求承擔全部債務。但是擔保人應當就該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民法典規定,債務由兩個以上連帶債務人承擔的,其中一個債務人承擔的債務超過了份額的,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后,才可行使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范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6、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主債務及其利息;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
7、共同保證中的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連帶責任擔保人還款后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可以。
《最高法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借款10萬元,并找來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與該銀行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擔保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款項的還款義務,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一個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出具擔保函,為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同樣為2年。在該銀行向發放了10萬元貸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6月,作為擔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向福鼎市某銀行代償了共計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隨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行使其追償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麗和小華共同償還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同時請求判令小麗、小華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無法償還代償款項后,對不能受償的部分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償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周、小春償還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代償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償還代償款項,由被告小麗、小華分別對不能受償的余欠代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擔保人還款后 追償借款人及其余擔保人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