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
財產分割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財產分割協議不公證也有法律效力,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為,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并未將是否公證納入其中。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辦理財產公證的手續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或者其他婚姻狀況證明,如由原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當事人喪偶或離異的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股票證明、存款證明,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a.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b.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c.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簽名。
綜上所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財產公證時,準備好材料,雙方對財產約定意見一致,產權無爭議,公證處即可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
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公證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愿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托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
法律分析:
有效。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要進行公證,所以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不過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高一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
法律分析: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達成的約定,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的內容合法,雙方一經簽字,協議便生效。
法律依據:《中梁弊華人民瞎坦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橡神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內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原因如下:
1、因為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定生效條件是協議內容不違液咐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并不包括財產公證;
2、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3、在司法實踐中對爭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包括婚內和婚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實踐認為法律規定為夫信知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所得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4、經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或公證個人財產,可以明確婚前個人財產范圍,可以避免發生爭議,或在發生爭議時能及時查清婚前人財產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滑埋消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不公證有效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不公證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條件不公證也是有效的。主要生效條件有:行為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經過雙方的同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人沒有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一般因情況而定:
1、男女雙方可以訂立婚內財產協議,且該協議滿足以上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主體適格等條件,借款依法生效,但若當事人要求公證生效的,還應當依法公證才生效;
2、夫妻婚內財產協議不需要公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法律主觀:
夫妻財產協議未公證仍然有效。夫妻財產協議只要書面形式并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內協議需要公證嗎
婚內協議書并非一定要公證,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確定是否公證。根據我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的作用有:
1.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
2.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愿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3.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4.協議公證不公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托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5.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6.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采用含有委托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托書,并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制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審查的方式有:
1、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證人,詳細了解與公證事項有關情況
2、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全面審查核實
3、進行調查、勘驗,全面收集證據,查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真相
4、進行專業鑒定
(四)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制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