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責任書多久能下來(事故認定責任書在哪里查)
責任認定書一般多久能下來
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天之內完成制作,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般可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天之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針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該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天之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在制作后的3天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訴訟的相關權利以及期限。
構成交通事故應該具備以下幾點:必須是車輛導致的、在道路上發生的、在車輛行駛或停放中發生、出現碰撞、碾壓等情況、導致事故的原因主要人為的因素、必須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等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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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認定書一般多久能下來
法律分析:責任認定書一般三日內能下來。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三日內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會下發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車禍責任認定書多久能下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時間如下:
1、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出來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
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拓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