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審訊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
辦案民警應當如何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詢問
【操作規程】
1.了解案件的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和訊問提綱。
2.第一次訊問時,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關強制措施附卷聯中簽收;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聽清楚,是否要求回避。
3.第一次訊問首先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是否有前科等,然后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和無罪的辯解,偵查人員應做記錄,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當允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4.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差錯,應當允許更正或補充,并在修改或補充處捺指印。
5.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在筆錄上注明。
6.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7.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
【注意事項】
1.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訊問地點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地點進行。
2.詢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業。
3.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訊問時,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5.記錄的工具應當是能夠長期保存的書寫工具、墨水。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刑事訴訟法》第46條)
依據二: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依據三: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刑事訴訟法》第94條)
依據四:
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
依據五: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0條)
依據六:
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2條)
依據七: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
依據八: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5條)
依據九:
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開始時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關強制措施附卷聯中簽收。犯罪嫌疑人拒絕簽收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5條)
審訊犯人的方法
審訊犯人的方法:
1、單刀直入法。對于那些證據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較簡單,或屬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審訊、我們不必人為地將方法搞得太復雜,可以在問好基本情況之后,直截了當問及案件實質問題,比如可以問“你做這種事做過幾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問題,讓對方認為我們已經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代;
2、各個擊破法。對于那些處于交代邊緣,并且有多人參與作案團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選中一人,直截了當利用他們各自間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對其進行“離間”。暗示他的同伙已經交代,并且已經把事情推到他一個人頭上,告誡他要爭取主動、免得到最后千鈞重擔一人挑。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代中的可信部分,作為敲門磚,再攻開其他成員的嘴,造成一種群起互相供訐的局面,我們再多方比較、去偽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引而不發法。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證據或罪行,可利用被審訊人做賊心虛的心理弱點,用暗示的方法,讓其誤以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這樣或那樣的罪行。比如在審完一個案子后,可以這樣發問“現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講一下了”,他就會以為新做的盜竊或搶劫罪也已經穿幫了,不得不進行交代。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的步驟:
1、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
2、然后向其提問;
3、再如實記錄并告知其享有的有關權利和有關的法律規定;
4、最后制作好訊問筆錄,簽字確認。
綜上所述,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審訊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審訊程序:傳喚后,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認罪認罰的規定。訊問情況應當做成筆錄,訊問完須交被訊問人確認簽字。訊問時可以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循的程序有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循的程序如果以下:\x0d\x0a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x0d\x0a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x0d\x0a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x0d\x0a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x0d\x0a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x0d\x0a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x0d\x0a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x0d\x0a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x0d\x0a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x0d\x0a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x0d\x0a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審查起訴被害人的程序有哪些?
1.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2.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3.聽取被害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對于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4.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5.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6.作出決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