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作為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時效期限的最新規定)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超過二十年或其他案件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3個月內到法院起訴,但是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相對人可以在3個月內到法院起訴的,起訴期限則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進行起訴,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有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公職人員在審判的時候應本著公平正義的原則,堅決維護法律權威,保證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該期限后,當事人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六個月內知道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他們應當在此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他們將可能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48條也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二、案例分析
例如,假設某個公民對某個行政行為感到不滿,他/她需要在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如生病、在外地出差等)導致他/她錯過這個期限,他/她可以在這些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綜上所述: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因為某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自身的原因導致錯過期限,可以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5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4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后,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時,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從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但當事人是不服復議決定而起訴的,是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行政訴訟的流程:
1、起訴。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2、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3、審理。審理前準備為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安靜,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后當事人陳述。合議庭評議和判決應在上面說講的審理之后,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于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后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后,依據事實,已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一般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區別于民法上的訴訟時效,現簡述如下:
第一、一般起訴期限:六個月,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特殊期限:
1、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起訴的期限: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4、對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方面,無效行政行為不受期限限制。另一方面,行政賠償的起訴期限為收到賠償決定或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從法定60日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通常為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訴期限,你可對照下述規定自行整理。《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間
1、復議后提起訴訟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提起行政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如下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直接提起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因行政協議糾紛提起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4、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