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老婆先動手)
如何區分家庭暴力與一般的糾紛?
一、家庭暴力的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 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 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 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 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 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皮膚;
5. 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三、虐待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虐待”。
四、證據的采集和認定
1.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采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為很少有人愿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凌辱的事實。
3.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對受害人做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它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動,不應當被認為是真心悔改,也不應當被認為是真正放棄暴力溝通方式的表現,而應當被認為是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加害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保證應記錄在案。
4.未成年女子的證言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當認定其證據效力。
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治療、心理咨詢或治療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真實可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6.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接警或出警記錄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7.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1). 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
(2). 由于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 愿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婚姻中,兩個人打架和家暴有什么區別?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這是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去了解一下的,尤其是女人,因為在對,家庭暴力的時候,女人永遠會是受傷害的那一方,如果說你分不清楚打架與家暴的區別,自然就會讓你在這段感情中受到特別嚴重的傷害不僅僅會讓你對于夫妻生活充滿恐懼,而且還會讓你對你的人生充滿了失落,慢慢的也許也會讓你有一種輕生的念頭油然而生,所以說在面對家暴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堅強起來,也一定要做出一些反抗,但是如果說你們兩個人只不過是夫妻之間的吵吵鬧鬧在吵架的時候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所以就動手了,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就要去一種方法去對待了,不要因為一次的情緒失控,就讓你徹底的失去了你們的這段婚姻。
一、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
1、如果你們兩個人之間只不過是夫妻兩個人打架,即使是在情緒失控的狀況下,兩個人動了手,是你們也會懂得分寸,而不去朝著對方的要害去下手,在事情過后不僅僅是你,就連對方也會有悔改之意,也在慢慢的改變自己,也會慢慢的學著去控制自己的脾氣。
2、家暴的話就與打架完全的不一樣了,而且家暴中的受害者往往都會是女性,她的老公會毫無理由的就對他產生暴力傾向,拳打腳踢,在事情過后雖然也會道歉,但是由于你的一次次原諒,就會讓他對你家暴越來越嚴重,所以說在這里要奉勸一下女性朋友,在面對家暴的時候,我們要勇敢一些,不要總是唯唯諾諾的,也不要對于他的各種道歉而心慈手軟。
二、夫妻都動手了算家暴嗎
如果說在你們吵架的時候,夫妻兩個人都動手了,但是,在動手的時候,兩個人也絕對不會下死手,這樣的動手離家暴其實也還是有一段距離的,家暴是一方對待另一方那種毫無理由的去打罵,所以說兩個人都動了手,算不上是家暴,但是對于動手來講我們一定要重視,雖然說這還算不上家暴,但是如果你們的處理方法不得當,也會慢慢的由打架轉變為家暴的,想要繼續你們生活就要時刻的去學著控制住自己的脾氣,不要隨隨便便的就吵架,尤其是在吵架當中還動手,這就更加的不可取了。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大家現在都是否已經了解清楚了呢,如果說你們兩個人總是吵吵鬧鬧,其實這也屬于很正常的現象,即使沒有發展到家暴的狀態,我們也要去學著如何的與對方相處,如何的去包容對方,如何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想問題,自然而然的也就會杜絕了家暴,也會讓你們夫妻之間的感情更加的好。因為兩個人總是吵吵鬧鬧遇到任何事情不去為對方著想,自然就會影響到你們之間的感情,慢慢的慢慢的就會讓你們的感情越來越淡,更嚴重的就是也會產生家暴的行為,所以說杜絕吵架杜絕家暴,都是我們應該要做的事情。既然兩個人選擇了在一起,就要去學著經營自己的婚姻,就要去學著如何讓你們的愛情新鮮度越來越高,如何才能夠讓你們越來越甜蜜。
夫妻打架究竟算不算家暴
夫妻打架不算家暴。夫妻打架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是指夫妻雙方因為某種原因而爭吵或者廝打,在傷害程度上通常是比較輕微的,而家庭暴力則完全不同,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夫妻打架是家暴還是互毆
法律分析:夫妻打架(一般夫妻糾紛)其實與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是有本質的區別。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的是要看數施暴人施暴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過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對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么家庭暴力會呈現周期性,而且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周期,家暴模式才會形成,家暴行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積聚期(關系緊張、口角、輕微推搡等)。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平靜期(加害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周期的到來)。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得以實現,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普遍為無助無望、悲觀抑郁、恐懼焦慮、忍辱負重、優柔寡斷。了解了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后,我們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很多案件中女方被打,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甚至保證書、悔過書的證據鏈條都非常完整,但法院依然認定為一般夫妻糾紛,而不會認定成家庭暴力,因為不符合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在一些家庭中,女方處于主導地位,男方是妻管嚴,雙方在吵架、撕扯過程中女方受傷,受傷的原因可能是女方力氣小沒打過男方,或男方反抗時失手致女方受傷。在法庭上,經驗豐富的法官通過觀察、詢問很容易判斷出哪一方在家庭中處于主導地位、進而綜合各方面因素及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
夫妻打架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是指夫妻雙方因為某種原因而爭吵或者廝打。這種情形的打架,在傷害程序上通常是比較輕微的。而家庭暴力則完全不同。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1.表現方式不同。夫妻打架,是雙方都爭吵或動手,表現方式表現為雙方發生輕微的肢體沖突;家庭暴力表現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2.對離婚與否的影響程度不同。夫妻打架是婚姻關系持續期間生活中的過錯,而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文規定的法定過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會準予離婚。不僅如此,法律還賦予非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表現方式不同;夫妻打架,是雙方都爭吵或動手,表現方式表現為雙方發生輕微的肢體沖突;家庭暴力表現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2、對離婚與否的影響程度不同。夫妻打架是婚姻關系持續期間生活中的過錯,而家庭暴力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過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會準予離婚。不僅如此,法律還賦予非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家暴就是一種不平等的性,甚至是心態,變態扭曲的一種行為。夫妻打架,也有可能只是因為一些原因兩個人平等的一種交流方式。家暴屬于一方的暴力碾壓行為,而夫妻打架就是雙方之間的暴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不算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兩口子打架算家暴嗎
兩口子打架是否算家暴,具體情況如下:
1、夫妻互相打架的行為通常來說不算是家暴的,家暴通常為單方的施暴行為;
2、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的類型如下:
1、人格障礙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沖動型人格障礙居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從兒童時期就有暴力行為記錄,這類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而且是社會暴力的制造者。他們不僅經常毆打妻子或孩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沖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碎小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挾;
2、情感障礙中的躁狂癥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但易較快消失。抑郁癥患者的暴力行為后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兇殺或自殺現象;
3、精神分裂癥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他們有時把自己的配偶當成魑魅魍魎進行毆打,常常把親人打的鼻青眼腫、頭破血流甚至殘廢;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也常見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癥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5、經前期綜合癥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經前期綜合征的婦女幾乎每月都會挑起家庭爭端,所謂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這類家庭。
綜上所述,夫妻打架是否算家暴要分情況,如果一方動手而另一方被打的,就涉嫌家暴。家暴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家暴與夫妻之間吵架的區別在于哪里?
家暴和夫妻吵架之間的界限在于是否使用嚴重暴力行為。家暴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對于受害者來說是精神上以及身體上進行雙重摧殘的一種行為。而夫妻之間拌嘴吵架是一時意見不合,從而引發分歧所導致矛盾。通常情況下,夫妻正常吵架不會演變成家庭暴力,甚至有時候可以增進夫妻雙方的情感,使得夫妻雙方的小日子過得更加有滋有味。
現如今,家庭暴力已經入刑。在家庭生活中,如果長期使用嚴重暴力的手段致使家庭成員受傷,經過有關證據佐證,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在一定條件下,國家機關可以公訴。虐待罪通常情況下是自訴案件,這是由于考慮到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緊密聯系的情感關系,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通常情況下不告不理。倘若受害者不具備訴訟能力(比較年幼)或者是上升到故意殺人等更加惡劣的罪名,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影響,國家機關可以提出公訴。
家暴會破壞一個家庭的和諧穩定,而夫妻吵架不會使雙方人身安全遭到重大影響。夫妻基于吵架而引發的暴力行為可以根據受傷害程度來認定該行為是否屬于家暴。人們普遍認為,家暴只有零次或者無數次。這是許多受害者對于家暴的總結,因此,倘若夫妻吵架演變成流血受傷事件,那么夫妻雙方的婚姻法律事實關系是否需要存續需要進行再三考慮。我認為家暴會影響家庭所有成員,應當堅決且勇敢進行抵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具有明文規定,且也有許多相關判例可供參考。在文明法治的今天,家暴即不被社會道德所認可,更可能會使得施暴者遭受法律制裁,有分歧可以通過溝通的方式進行解決,暴力手段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