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解決)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應當包括修復期間生態環境損間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如下:
1、生態環境損害,首先,要求存在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這包括對自然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空氣、水、土壤等方面的損害,如污染、破壞、破壞生態平衡、破壞自然資源等;
2、損害因果關系,要求存在損害與被申請人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被申請人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生態環境的損害;
3、過錯或違法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通常要求被申請人的行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這可能涉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其他環境保護標準的行為;
4、主體身份,被申請人通常是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可以是個人、企業、政府機關等;
5、 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有損害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恢復損害,一種常見的賠償標準是恢復損害,即被申請人需要采取措施修復、恢復或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這可能包括清理污染物、植樹造林、水域治理等行動;
2、經濟損失賠償,在一些情況下,賠償可能以經濟損失為基礎。這涉及對受損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例如失去的生產能力、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減少等;
3、生態修復費用,賠償可能包括支付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恢復受損的生態系統。這可以是根據專業評估確定的實際修復費用;
4、罰款和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能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和懲罰性賠償。這些金額可能根據損害的程度和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除了上述標準之外,賠償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提供替代自然資源、提供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環境教育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沒有具體的規定。污染環境損害的賠償有以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予以賠償。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的,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需要賠償的金額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污染環境損害的賠償規定有哪些
污染環境損害的賠償規定有:
1、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2、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3、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事故賠償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環境污染事故的賠償:責任人首先應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造成他人人身受到傷害的,應該賠償醫藥費等合理費用,并有責任排除環境污染危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進行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侵權人必須承擔的賠償損失和費用
法典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律師解讀
《民法典》出臺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針對環境侵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不同領域,就生態環境損害的相關賠償內容作了規定。
2015年1月施行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了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2015年6月施行的《環境侵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了環境侵權訴訟的受害人可以就人身、財產損失,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應急處置費用請求賠償。
2019年6月施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則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原告可以針對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支出的調查、檢驗、鑒定、評估等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請求賠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推進和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司法實踐就生態環境損害及其法律賠償的內容和范圍亦日益拓展,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已經達到相對完善的程度。相較而言,《民法典》于本條規定的五個方面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基本相同,回應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現實需要,也充分吸收了近些年來司法實踐探索積累的經驗做法。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被稱為期間損失。從環境法的角度而言,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包括供給服務(如提供食物和水)、調節服務(如調節氣候、控制洪水)、文化服務(如精神娛樂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務(如維持地球生命生存環境的養分循環),不僅包括服務于人的功能,還包括服務于其他生態環境要素的功能。《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將期間損害定義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狀態期間,生態環境因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改變而導致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喪失或減少,即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基線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量。《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將期間損害定義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的期間,生態系統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喪失或減少。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即在生態環境損害開始發生到恢復到原有狀態期間內上述功能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造成的損失,均屬于本條規定的賠償范圍。值得注意的是,本項向社會征求意見時的條文為“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提交第十三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時為“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對比最終頒布稿可見立法者的修改意圖。一是突出了修復期間的范圍,從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到修復完成屬于修復期間;二是從修復的角度明晰期間損失的范圍,修復工作未完成前均可計算期間損失;三是體現了生態環境的恢復不以恢復原狀為衡量,而是通過修復達到原有的生態功能水平。通過修復完成這一具有量化指標的表述,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無法恢復原狀。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從技術規范的角度對永久性損害作出了定義,是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功能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的完全喪失”。永久性損害并非絕對不可恢復,而是“難以恢復”。因為損害的可恢復性既需要考慮恢復工程措施的技術可行性,也需要考慮恢復工程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即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有些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可逆轉,是因為目前的科學技術認知局限和技術手段缺失,使恢復難以實現。有些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害后果雖然有修復的可能,但是恢復工程的成本遠遠高于受損生態環境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那么可能在短時間內我們并不會選擇修復。對于這部分的損害,在環境訴訟中,一般通過司法鑒定、評估或者參考專家意見等方式確定具體的損害數額。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環境污染、破壞生態事件發生后,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和草原、漁業、海洋等主管部門往往會組織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通過各種檢驗、檢測和評估等技術方式最終形成事件調查報告。社會組織、人民檢察院為了了解生態環境損害情況,也會開展訴前調查、收集證據的工作。此外,為了確定生態環境損害,還需要鑒定評估等手段予以幫助。這些工作不是當事人可以獨自完成的,往往需要依靠第三方專業機構,也可能會使用相關專業儀器、設備進行,這均會產生相應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本項規定的調查是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行政機關專門開展的調查工作,與行政機關一般行政執法行為要有所區分。人民檢察院、社會組織開展的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形式,比如二人以上持相應的身份證明開展調查工作,制作調查報告,以及所產生費用應當有相應的票據等。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是指具有相應能力和資質的專業人員或機構受個人、具有相應權力或管理職能的部門或機構的委托,根據確鑿的數據或證據、相應的經驗和分析論證對某一事物提出客觀、公正和具有權威性的技術仲裁意見,這種意見可作為委托方處理相關矛盾或糾紛的證據或依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指鑒定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狀態并補償期間損失的恢復措施,量化環境損害數額的過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的相關問題進行鑒定評估。但很多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突發性、即時性,如果不迅速固定證據,損害后果可能轉瞬即逝。因此,當事人在訴前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并取得鑒定報告、評估報告的,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在經過質證并符合證據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當事人為了鑒定評估所花費用亦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本項僅指生態修復階段的費用,具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清除污染費用,二是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發生后,根據初步環境損害現場調查與監測的結果,初步確定污染因子、污染類型與污染對象,并根據污染物的擴散途徑確定損害的范圍,開展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在對損害進行量化后,判斷是否啟動中長期的損害評估以及修復工作。本項規定的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是指在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水平超過了基線水平并在1年內難以恢復至基線水平,或者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或應急處置行動產生二次污染對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的潛在威脅沒有完全消除,繼而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所發生的費用。因此,本項規定的上述兩類費用與第五項規定的應急處置費用不同,要予以區分。
1.為規范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工作,2014年12月環境保護部組織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14〕118號),旨在對突發環境事件所致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進行初步評估,對應急處置階段可量化的應急處置費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等各類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計算,對生態功能喪失程度進行劃分。根據該推薦辦法,應急處置費用是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減輕或消除對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換言之,應急處置費用系為防止損害發生或者擴大而支出的費用,本項的清除污染費用是指為了及時有效地清除、清理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后果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2.在受損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侵權人的首要責任是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而不僅僅是賠償損失。《民法典》第1234條已經明確,能夠修復的應當盡可能修復生態環境,在不能修復或者不能完全修復的情況下,應當支付修復生態環境所需費用。因此,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在侵權人不履行修復義務的基礎上應當承擔的修復生態環境所需的費用。根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等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還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屬于應急處置費用中的防范性措施費用,是指為了防止、遏制環境損害發生、擴大,所采取的或者將要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產生的費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現場污染處置、轉移安置人員等響應措施。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同時應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上述措施所花費的費用,除可以納入第4項的清除污染費用外,屬于本項規定的“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如果需要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恢復,且修復或恢復方案在開展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規定期限內可以完成,則根據生態環境的修復或恢復方案實施費用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根據修復或恢復費用計算得到的生態環境損害計入直接經濟損失。如此,也屬于可以在本項主張的損失和費用。
除本條規定的以上五個方面的損失和費用,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為行使環境公益侵權責任請求權所支出之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當然可以要求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予以承擔。
六、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管理使用
環境公益侵權首要責任方式是修復生態環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實際用于生態環境的修復為原則。依據《民法典》第1234條的規定,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由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自行修復或者第三方修復機構進行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侵權人承擔并支付至實際履行修復義務的主體。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探索多樣化資金管理和使用方式,通過設立公益訴訟基金,或者由本地財政部門設立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土壤污染省級修復基金等方式,將相關修復費用執行入上述賬戶或者基金,在人民法院、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監督、參與下,確保款項實際用于生態環境修復。
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的管理使用
本條規定的各類損失屬于賠償范疇。依照本條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包括第1~2項,分別為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二是相關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因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本條規定的第3~5項費用,分別為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賠償金,系針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費用,并非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失。故相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作為公共利益的損失,依法依規支付到國庫或者公益訴訟基金、專項資金賬戶、土壤污染省級修復基金等,統籌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而本條規定的第二類費用,系相關處置污染破壞、修復生態環境的主體——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所付出的費用,此類賠償費用應當支付至該特定主體以彌補其已經發生的財產損失。
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系基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所使用的專有概念。根據2020年3月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聯合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資環〔2020〕6號)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法院生效判決繳納的資金”。
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機構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據此,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除由賠償義務人修復或者由其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以外,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侵權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依據法院生效判決執收的修復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應當上繳國庫。由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和管理,統籌用于當地生態環境修復。人民法院應當做好生效判決的執行工作,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款項執行到位。
此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15條還作了一個參照適用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損害賠償資金,以及賠償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義務時應當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管理;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移送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該條規定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確定的修復、賠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增加了一個渠道。各地人民法院要結合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需要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具體情況,繼續通過探索設立公益信托基金,支持財政部門設立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土壤污染省級修復基金,或者參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實行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等方式,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修復、賠償資金管好用好。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生態環境修復的專業性、復雜性、系統性、統籌性需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第21條規定,“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依法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參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管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修復、賠償資金時,“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移送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
相關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十條原告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以下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四條被侵權人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侵權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并同時確定其不履行環境修復義務時應當承擔的環境修復費用。
侵權人在生效裁判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環境修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進行環境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十五條被侵權人起訴請求侵權人賠償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以及為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2020修正)
第十二條受損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被告承擔修復責任,并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
第十三條受損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
第十四條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
(一)實施應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支出的調查、檢驗、鑒定、評估等費用;
(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