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權的取得的原因(法定繼承權取得的原因不包括)
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視情況而定。
如果爺爺遺囑中寫明遺產留給孫子的,則孫子有權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如果是法定繼承的,則孫子無權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因為孫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孫子的父親先于爺爺奶奶去世,則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的份額。
繼承:
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說,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如下: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對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遺贈人死亡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4)遺囑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無效的,對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6)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如下:
(1)配偶,是處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雙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的與被繼承人保持合法夫妻關系的人。配偶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繼承財產,不因性別差異而有所區別。
(2)子女,是父母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卑血親。根據《民法典》之繼承編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是子女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但是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其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較為親近的直系尊血親。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也存在著撫養、贍養關系,這是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的法理前提。
(6)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這是我國繼承法中的特色規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國社會在孝道理念的影響下廣泛存在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進行贍養的傳統;另一方面,其也有利于弘揚家庭的養老職能,鼓勵喪偶者繼續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體現權利義務相二致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照料、幫助,必須是在生活上經常照料、經濟上長期供養,否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
1、定義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2、代位繼承的適用要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須具備四個要件:
①被代位繼承人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②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且沒有喪失繼承權。
③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不受輩數的限制。這里的直系卑血親包括擬制血親,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④代位繼承僅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
3、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
①代位繼承人替代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與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均等原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代位繼承人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
②同一順序再無其他繼承人繼承的,由代位繼承人獨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二、轉繼承
1、定義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該死亡繼承人稱被轉繼承人,其繼承人稱轉繼承人。
2、適用要件
適用轉繼承應滿足以下要件:
①繼承人須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②被轉繼承人未放棄或喪失繼承權;
③須由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繼承發生的效力是:被轉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合法有效的遺囑的,適用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權屬于財產權還是人身權
繼承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
繼承權是人身權,繼承權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為基礎,但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繼承權以遺產為客體,是財產權。但繼承權既不是繼承人直接支配遺產的權利,也不是請求特定義務人給付的權利,更不是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的知識產品權,因此,繼承權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因此,繼承權包括了財產利益的內容,繼承權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為基礎,故繼承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取得繼承權的情形需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判死亡;
2、被繼承人有可供繼承的合法遺產;
3、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4、實現繼承權的其他條件。
遺囑繼承的條件包括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綜上所述,繼承權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其財產和權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繼承權的主要內容是繼承人對遺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繼承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是在法律框架下確立的,旨在保護個人的財產利益和財產自主權。繼承權是一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權利。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基于近親屬的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簡述法律繼承的原因
法律分析: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繼承舊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據和理由在于:
第一: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繼性決定了法律繼承性的客觀存在。從根本上說,法律的繼承性的依據在于社會生活條件的延續性與繼承性。人類社會每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開始時,都不可避免地要從過去的歷史階段中繼承下來許多既定的成份,生活于現實社會的一代人只能在歷史留給他們的既定條件所以許的范圍內重新塑造社會的形象和書寫他們的歷史。
第二: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法律作為社會意味或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的產生和發展決定于社會存在或經濟基礎;在這個前提下,又必段承認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
第三:法律作為人類文明成果的共同性決定了法律繼承的必要性。法律作為社會調整或控制的技術,是人類對自身社會的性質、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會關系以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認識的結晶。
第四:法律發展的歷史事實也驗證了法律的繼承性,法律繼承不只是一個理論上可以說明的問題,也是一個實踐上可以驗證的問題。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大量繼承奴隸制社會的法律暫且不論,近代以來,英國資產階級持續沿用英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法國資產階級以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法國民法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權的取得原因不包括( )。
【答案】:B
B[解析]繼承權的取得有其人身屬性。根據《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種原因取得繼承權:(1)因婚姻關系而取得?;橐龇?、繼承法均明確規定,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并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2)因撫養、贍養關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享有繼承權正式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3)因血緣關系而取得。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繼承權。故A、C、D項正確。
法定繼承權取得的原因不包括()。
【答案】:A
本題考查民法典。
A項錯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币虼死^承人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取得遺產的,不是基于法定繼承,而是基于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協議。
B、C、D項正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备鶕l,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種原因取得繼承權:因婚姻關系而取得;因撫養、贍養關系而取得;因血緣關系而取得。
本題為選非題,故正確答案為A。
子女不在戶口本上有繼承權嗎
子女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有繼承權。戶口和繼承權沒有關系。子女是父母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
死者死亡,需要看死者有無遺囑,有合法有效遺囑的,需要按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所以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
繼承需要的條件具體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5、需遞交相關資料。
由于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繼承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后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 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 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