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算不算刑事犯罪(挪用公款是刑事犯罪嗎)
挪用公款如何免于刑罰
法律主觀:
行為人若有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一般是不能免于刑事處罰的,但若不構成犯罪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情節輕微,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處以刑罰;或者為進行營利活動,在三個月內歸還的情形下,即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挪用公款立案意味著什么
法律主觀:
挪用公款如果達到刑事犯罪標準,那么就屬于刑事案件,如果沒有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那么屬于一般的行政案件。一、挪用公款屬于什么案件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那么一般構成挪用公款罪,即刑事案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是怎樣(一)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二)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三)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四)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五)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六)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七)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三、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那么一般構成挪用公款罪,即刑事案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挪用公款要刑事處罰嗎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如案發前歸還資金、超過追訴時效、犯罪情節輕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多少會判刑
一、挪用公款多少會判刑
1、需要根據挪用公款的具體用途確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就構成挪用公款罪,應當依照刑罰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如何區分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兩者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犯罪客體不同、犯罪的對象不同、刑罰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后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罰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