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是宣告破產嗎(法院裁定受理一公司破產清算案)
裁定破產和宣告破產的區別
法律分析:宣告破產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區別有:清算的性質不同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理利益關系的側重點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受理破產與宣告破產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企業被宣告破產的原因和條件是資不抵債。具體法律程序:可以由破產公司自己即債務人申請破產,也可以由破產公司企業的債權人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給予作出受理裁定,制定管理人(過去叫清算組),清產核資,確定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等破產程序。具體規定在破產法。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清算申請屬于破產嗎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申請屬于破產。破產是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而通過法定程序清償財產、償還債權而終止其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動。
公司因破產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法院可直接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嗎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的核心的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復雜,具體步驟是: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4、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后有《企業破產法》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二、組建清算組
企業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參與。其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破產企業的善后事宜,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四、處理善后事宜
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業后,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五、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后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后,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償債務
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余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七、報告清算工作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后,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八、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后,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九、追究破產責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十、辦理注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十一、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并按原清算組擬定并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破產清算是在破產宣告之后嗎
不能說破產清算就是在破產宣告之前或者之后,因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便會指定管理人對企業進行接管,由管理人決定企業的營業事務等事項,并需要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告未知債權人,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這個過程應該說就是破產清算工作的一部分,只是該階段法院尚未宣告企業破產,所以不宜以“破產清算”稱為。在法院宣告破產后,上述工作繼續,該過程在稱作破產清算便沒有問題。
其實,現實中,如果債務人提交了企業財務報告、債權債務清冊等,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直接裁定受理并宣告破產,再指定管理人,進而實施清算工作,該過程就是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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