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后還能撤案嗎(挪用公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挪用公款罪立案后還能撤案嗎(挪用公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挪用公款罪立案后還能撤案嗎(挪用公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被受害方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從輕、輕到哪一種程度,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案情酌情確定。是否可以撤案,由辦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立案后可以撤案。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撤案。撤案后如果發現新的證據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再進行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立案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撤案情形即可以撤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挪用公款50萬歸還后還判。因為挪用公款50萬,構成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屬于公訴案件,只要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追訴刑事責任,即使已經歸還,那么就無法撤案。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
2、客觀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