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公司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要給補償么)
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有哪些條件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只需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需要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解除競業協議要給補償么
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償;競業限制協議開始履行后,公司要求解除的,需要額外再支付3個月補償金。
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流程如下:
約定到期或者超過兩年即可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額外再支付3個月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協議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公司辭退競業協議還有效嗎
一、被公司辭退競業協議還有效嗎?
1、竟業限制僅適用于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不屬于此類人員,則竟業限制條款無效。如果是這三類人員,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則需要遵守,違反要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懷孕被公司辭退怎么辦?
懷孕被辭退的解決辦法:
1、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的時候;
2、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
被公司開除競業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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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公司開除競業協議有效嗎被公司辭退競業協議還有效,《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被公司辭退,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被公司開除會有記錄嗎員工被單位辭退,如果單位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報備時也是按照辭退報備的話,那么員工在打印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會顯示員工離職的原因辭退。
在一般單位辭退員工之后,只要員工和單位溝通好,單位都是會按照員工辭職進行報備的,所以員工需要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單位沒有進行報備之前。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被公司開除有工資嗎被公司開除,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如果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觸犯刑法的,公司可以開除。如果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的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嗎?如果解除的話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四)》第9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條規定可得知,用人單位對《競業限制協議》享有單方解除權,且該解除權為法定的解除權。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競業限制協議》屬于雙務合同,競業限制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不盡相同,在勞動關系領域,協議的生效和解除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如勞動者享有無理由的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一樣,員工的競業限制協議也是典型的一例。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享有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權利,之所以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主要基于競業限制協議從根本上維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
另外,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候應該注意書面通知對方。
企業能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嗎
法律分析:已經生產并已在履行過程中的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必須通過明確告知勞動者的方式,可以單方解除。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的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競業協議,公司能否單方解除?
企業要解除競業限制義務,一般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如果競業限制是企業對員工離職后義務的設定,那么企業無需征得員工同意即可免除競業限制義務。
關于競業限制條款生效前或者在競業限制約定履行過程中,企業能否單方免除競業限制的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協商一致說”,也就是競業限制約定是雙方達成的契約,企業要解除競業限制義務,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另一種觀點則是“單方免除說”,即競業限制是企業對員工離職后義務的設定,企業有權選擇在一個合適的時間免除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征得員工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作了限制性規定。
競業限制由于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而,對一般工作人員來說,并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的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