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實(定搶劫罪需要哪些證據)
搶奪罪需要有哪些證據才足以判刑,光是有當事
搶劫、搶奪、盜竊案件證據
3.1 立案證據
立案偵查,應當有相關人員的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或者相關部門移送的犯罪線索材料等事實材料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材料,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3.1.1 受案登記表
受案登記表是案件來源的材料,是偵查活動開展的起點。受案登記表制作按《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范(2014版)》執行。
3.1.2 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發現、移送材料
(一)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網上報案、控告、舉報的,應對網頁截圖打印附卷,并注明來源。口頭或者電話報案、控告、舉報的,接受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報案、控告、舉報人簽名、捺印;報案、控告、舉報可能招致打擊報復的,應及時采取保護、保密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投案人簽名、捺印。
(三)公安機關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所寫的書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幾人共同書寫。
(四)有關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1.3 立案決定書
立案決定書的制作按《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范(2014 版)》執行。
3.2 破案證據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破獲案件的,應當有如何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何歸案的相關材料。
3.2.1 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一)通過詢問被害人、走訪案發現場周邊群眾獲得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附詳細詢問經過等材料。
(二)通過現場指紋、生物物證與指紋庫、DNA庫比對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說明何時何地因何事將嫌疑人指紋、DNA 錄入指紋庫、DNA庫,并附相關材料。
(三)通過被盜搶贓物的去向等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附贓物流轉過程的材料。
(四)通過被害人被盜搶銀行卡、有價證券等的交易情況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附相關金融機構的交易憑證及相關監控錄像。
(五)通過警犬嗅源手段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將相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有條件的可以附錄像。
3.2.2 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
(一)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應附如何確定被抓獲的人或投案人的真實身份材料。
(二)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應包括到案時間、地點、經過。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包括到案的順序,是否有協助抓獲其他同案犯的行為等。
(三)抓獲經過或到案經過應由二名以上參與抓捕或者接受投案的偵查人員書寫、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所寫的書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幾人共同書寫。
3.3 勘驗、檢查、搜查筆錄
3.3.1 勘驗、檢查筆錄
對被盜搶現場、贓物藏匿場所、作案工具拋棄隱匿場所現場勘驗,應遵循依法、及時、客觀、全面的要求。勘驗時,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制作筆錄。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應當錄像。
(一)應記載偵查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現場保護情況,勘驗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勘驗當時的溫度、光線等天氣情況。
(二)應記載現場方位、現場全貌、中心現場的情況。
(三)應詳細記載現場遺留的可疑痕跡和物品。門窗、墻壁、房頂是否被破壞,利用何種工具破壞,存放財物的箱柜、抽屜、保險柜是否完好,是否有翻動的痕跡;是否遺留有指紋、鞋印、血跡、毛發、體液、煙頭、紐扣等;是否遺留有刀槍棍棒、繩索、手套、口罩、帽子等物品。
(四)被害人死亡的,應記載尸體在現場的位置、姿勢,與其他痕跡、物體的關系。
(五)現場勘驗人員、筆錄制作人員、制圖人員、見證人的簽名。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的,應記載檢查的過程、情況和結果,應當詳細記載損傷種類、受傷程度、致傷兇器、受傷時間,是否提取指紋,采集血樣、尿液等。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
3.3.2 搜查筆錄
除緊急情況外,搜查應有搜查證。搜查的情況應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搜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發現的痕跡、物品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3.4 痕跡、物品、生物樣本等提取筆錄和扣押清單
公安機關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痕跡、物品,生物樣本的,應有相應的提取筆錄,詳細記載提取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取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顏色、新舊程度等。依法予以扣押的,應附扣押清單。扣押清單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或簽章。被盜搶財物系手機、車輛等物品時,應詳細記載手機串號、手機卡號、車輛車架號或發動機號等重要信息。
3.5 鑒定意見
3.5.1 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
被害人死亡的,應對尸體進行檢驗。尸體檢驗應包括尸表檢查和尸體剖驗,進而分析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斷作案兇器,分析事件性質(自殺還是他殺)等。
3.5.2 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被害人受傷的,應進行傷情鑒定。應檢查被害人的傷口大小、形狀,分析致傷工具,對損傷程度進行評定。
3.5.3 痕跡鑒定
現場提取指紋、鞋印等痕跡的,應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紋、案發時所穿鞋子等進行分析比對。
3.5.4 生物物證鑒定
在現場提取血跡、毛發、體液、煙頭等生物物證的,應當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DNA 分型進行比對。為進一步確定被害人身份,應提取被害人血樣與被害人近親屬的 DNA 分型進行比對。
(一)確保檢材來源清楚。送檢的檢材應當有相應的提取筆錄。在提取被害人父母的生物樣本時,須查實被害人父母的身份。
(二)確保檢材妥善保管。檢材提取后,應當以合適的方式予以保管,以防檢材受到污染。
(三)確保檢材標記正確。送檢的檢材應正確標記,以防檢材間的相互混淆。
3.5.5 價格鑒定
查獲被盜搶財物的,應進行價格鑒定。價格鑒定應包括:
(一)委托人、價格鑒定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鑒定的目的、內容、范圍和基準日;
(三)價格鑒定的依據、方法和過程;
(四)價格鑒定意見;
(五)價格鑒定意見出具日期及價格鑒定人員簽名、價格鑒定機構簽章。
3.6 指認、辨認筆錄
3.6.1 現場指認筆錄
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對現場的描述,由其帶領公安機關對相關現場進行指認,指認的情況應制作筆錄并拍攝照片或錄像。指認筆錄應詳細記載指認的時間、過程、結果。筆錄應由指認人、偵查人員、見證人簽名或簽章。
3.6.2 辨認筆錄
(一)作案工具提取在案的,應組織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二)被盜搶贓物查獲在案的,應組織被害人或其家屬、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三)被害人尸體及現場物品具備辨認條件的,應組織被害人家屬、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四)存活被害人、目擊證人,有條件的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五)共同犯罪案件同案人之間,有條件的,應相互混雜辨認。
(六)有銷贓行為的,有條件的應組織銷贓人員、收贓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混雜辨認。
3.7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一)案發現場周圍有監控錄像可能拍下犯罪準備過程、案發經過、逃跑路線等情況的,應調取監控錄像,以確認犯罪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持所盜搶的銀行卡取款的,應到相應金融機構調取該銀行卡的交易記錄,加蓋該金融機構的公章,并調取取款的監控錄像。
(三)犯罪嫌疑人使用所盜搶的手機的,應到通信部門調取該手機的通話記錄,基站信息等材料,并加蓋該通信部門公章。
3.8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筆錄應包括:
(一)詢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地點、詢問人員。
(二)證人、被害人的身份及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三)盜搶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目擊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的人數、年齡、體型、衣著、口音等特征,被害人受傷害的情形、是否進行抵抗,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衣服上是否可能留下痕跡,被盜搶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征、原始價值憑據等。
(四)應詢問銷贓、收贓人員關于被盜搶財物的流轉情況。
(五)證人、被害人核對筆錄后應簽名、捺印,偵查人員應當簽名。
3.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應包括:
(一)實施盜搶犯罪的動機,是否有預謀。
(二)實施盜搶犯罪的過程,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是否使用作案工具及去向,被害人是否有反抗,是否傷害被害人,有無逼問銀行卡密碼等情節。
(三)實施多起盜搶犯罪的,每一起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的特征及所盜搶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征等。
(四)所盜搶財物的使用、去向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筆錄后,應簽名、捺印,偵查人員應當簽名。
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3.10 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能力和前科情況
(一)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應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調取其戶籍證明等材料,并加蓋該派出所公章。戶籍登記年齡確實有誤的,應調取出生證明、計劃生育材料、入學材料,調取接生人員的證言、走訪鄰居等,核實其真實年齡。
(二)犯罪嫌疑人有明顯精神異常的,應走訪其家屬、鄰居,必要時應作精神病法醫學鑒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取裁判文書、釋放證明等材料。
3.11 其他程序性材料
主要是立案管轄及辦理案件期限的相關材料。
3.12 情況說明
主要是辦案機關針對在證據收集、固定、辨認、鑒定等過程中出現的瑕疵予以說明等。
搶劫立案需要什么證據
如果是報警解決的話,是能不提供證據的,只需要報案并將受害過程說清楚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受害人被搶劫后最好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越多公安機關立案抓獲嫌疑人的機會越大,關于搶劫罪成立的證據可能有,物證,兇器,證人,視聽資料,鑒定報告,或者要求調取監控等。
搶劫罪有什么證據才能定罪
搶劫罪要下列證據定罪: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
3、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及相應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4.物證及其附著物的檢驗、鑒定結論。
5.書證。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車、船、飛機票、旅社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
一、搶劫罪的主觀責任
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雖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對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結果,則可能持放任態度。為索取到期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形成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
2.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實施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例如,以強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婦女昏迷后發現了財物進而取得該財物的,不管強奸行為是否既遂,均應認定為強奸罪與盜竊罪。但是,行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實施暴力、脅迫的過程中(暴力、脅迫沒有結束時)產生奪取財物的意思,并奪取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此外,行為人以其他故意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后,為了獲得財物,而實施了新的暴力、脅迫的,成立搶劫罪。
二、書證、物證是什么
1.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
3.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審查證據要審查證據的“三性”,
1.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證據是否
2.一方面要進行個別審查,即從證據的本身進行審查,如證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鑒定結論所根據的資料是否可靠等;
3.另一方面要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分析它們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個別審查和綜合審查,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通常是同時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辦理搶劫案應如何收集證據
1.注意收集人證。搶劫犯罪中的直接證據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應當注意提取被害人關于公私財物存放位置、數量,物品特征和被搶經過的陳述;有關證人關于犯罪嫌疑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財物行為的證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劫取款物特征、數量的供述;有關部門和證人關于被搶劫款物的證言。搶劫財物數額的證據實踐中多有矛盾,對此,應當結合案件整體情況,通過比照被害人同被告人之間的言辭證據進行客觀分析,結合其他證據材料,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及疑罪從無、便宜被告的原則來認定和處理。
2.注意固定作案工具和手段。暴力犯罪的共性是暴力行為和作案工具,應注意作案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提取,比如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搶劫行為所持的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照片和有關物證,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搶劫作案的視聽資料,被害人的人身傷害鑒定材料、病歷,有關部門對被害人死因的鑒定結論,等等。對現場毛發、指紋、腳印及其他痕跡及時制作痕跡檢驗報告;做好收繳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等物證的搜查、提取筆錄,列好扣押清單,做好犯罪嫌疑人進入現場的現場勘查筆錄,繪制現場圖;注意組織有行為能力被害人、目擊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辨認。
3.其他種類的間接證據。比如案件當事人雙方親友對案發當時情況的證實、被告人親友對其所獲得的不明財物的證實、被害人的報案材料等。這些證據材料,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對確認事實、認定犯罪會起到關鍵作用。
4.關于搶劫犯罪主體的證據。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微機戶口底卡、醫院的出生證明及其精神狀態的證據。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年滿14周歲,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搶劫罪的主體要件。
5.關于搶劫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通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審查下列事實情況:是臨時起意還是經過事前策劃,準備了什么工具,怎樣排除妨礙,何時動手,如何逃離,作案的動機和目的是什么,如何處理劫取的財物等。若是共同犯罪,查明有無策劃,策劃的內容是什么,策劃中有無不同意見,案發時、案發后的行為和態度,分贓情況和贓物去向。
6.關于搶劫犯罪的情節證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八種加重情節的證據有:有關入戶搶劫的證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證據;對于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要注意收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設立金融機構的批復,核發的特許經營許可證,以及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關多次搶劫的證據;有關被搶劫物品的價值鑒定結論;有關致人重傷、死亡的證據;有關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證據;有關槍支性能的鑒定報告;有關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證據,以及有關是否累犯的證據,有關自首和立功的證據、有關搶劫未遂和中止的證據,等等。
7.注意偵查行為的合法性。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所有書證、物證必須注明其來源、出處,蓋有印章。指認、辨認應有見證人,最好能用照片,或其他技術手段固定指認、辨認過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審中出現反復。同時利用多媒體示證的形式使其客觀真實地展現出來,增強指控犯罪的力度。
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明分析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為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落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辦案方針,本文側重介紹構成搶劫罪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對證據的要求,即認定搶劫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認定搶劫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認定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認定搶劫罪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以利用于在辦案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認定、指控搶劫犯罪,不枉不縱,懲罰罪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此類案件的證據要求是:
一、關于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②
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③
關于搶劫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
(二)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
(四)入學、參加工作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親友證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其親友證言;
(七)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
(八)家族遺傳病史調查,如近親屬證言,以及其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為是否正常的證言。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該注意: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認定符合審查起訴標準的,在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此外,辦案人員要注意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跡,并區別其材料的真偽,查實來源是否合法。
二、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④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⑤
關于搶劫犯罪的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有:
(一)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在制定訊問提綱時注意:
1、實施行為有無計劃,計劃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2、實施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危害社會后果的認識程度、主觀能動程度;
3、共同實施犯罪的要訊問計劃分工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以及各人實施的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
4、在無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單獨犯罪案件中,訊問對具體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無事先或事中達到共識,有無不同意見和反對者,對未表示同意者要側重訊問其在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后的行為,以考察其態度,確定其主觀動機;
5、對轉化型犯罪應訊問其當場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動機;
6、在有殺死、傷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詳細訊問其殺、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完成前、后還是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還是為搶劫完成后而殺人滅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心理態度的間接證據以印證犯罪: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要問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中的言語及行為,及其后果,以證明其犯罪的主觀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贓物出讓、出借、出賣的書證,如借據等;
相應的受讓人、借款人、買受人的證人證言及提取的贓物,以證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3、和計劃分工具體內容有關的其他證據
(1)如證明準備犯罪工具的場所或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計劃的內容準備工具、踩點,進一步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
(2)提取的物證如刀具等,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證明:
(一)作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于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三)搶劫中殺死或傷害被害人,是否具備各自獨立的兩個犯罪構成的故意,即區別是否應定搶劫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兩罪,以數罪并罰。
(四)如是轉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須具有轉化前犯罪,即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外,還必須具備轉化的主觀動機,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五)對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應注意證明是否存在其中個別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體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體案件系個別犯罪嫌疑人在單獨犯罪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特別是共同盜竊、詐騙、搶奪犯罪的轉化型搶劫犯罪,要區別是個別轉化還是共同轉化。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司法實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為避重就輕、逃避征罰,在供述中互相推諉。為全面正確地認定犯罪、打擊犯罪,就要對上述的各類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在能夠調取的情況下盡可能調取,以全面地來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觀犯罪故意的心理態度。以準確地打擊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機,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三、關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⑥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⑦
搶劫犯罪的客觀方面應具備的證據及證據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應涉及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何種方法進行搶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種作案工具、傷害他人身體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脅的內容,如是搶奪犯罪,要訊問有無隨身攜帶兇器;各犯罪嫌疑人的體貌、衣著特征。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如被害人親屬、路遇的熟人、發現被害人并報案的證人等用以證明:
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中涉及的內容;
2、在案發時間內被害人攜帶的財物種類、特征、價值,以及發現被害人并報案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告知證人有關案情的內容。
(三)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及相應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如所搶劫的財物、隨身攜帶的兇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藥及下了藥的飲料等。
(四)物證及其附著物的檢驗、鑒定結論,如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藥物鑒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制造、提供刀具、槍支、麻醉藥物、手套等物的證人或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上述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
(六)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包括搶劫現場、犯罪工具準備、丟棄的現場、提取物證現場。
(七)尸檢報告、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征與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醫院病歷資料如X光片、手術記錄、護理記錄。用以證明尸檢報告、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主治醫生、護士等醫護人員證言及檢察機關對尸檢報告、傷情鑒定所作文證審查。以證明暴力行為與死亡、傷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查明搶救及時與否、措施是否得當、死亡或重傷后果與搶救不及時是否有直接關系。
(十)書證。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車、船、飛機票、旅社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如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旅社服務員的證言及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殺害、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關于搶劫犯罪客觀方面加重犯罪情節應具備的證據及其證明要求:
(一)入戶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及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被害人陳述。證明被侵入的場所具有“戶”的特征;
2、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應確定以下內容:
(1)現場被侵入或破壞的痕跡,如破壞的門、窗、鎖、家具、家電等;
(2)犯罪嫌疑人遺落在現場的物證、痕跡;
(3)現場應有證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電、衣物、炊具等。
3、現場提取的以上物證及其辨認筆錄;
4、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鑒定,如腳印、指紋;
5、鄰居或親友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況。
以上證據的證明要求以達到相應司法解釋要求為準。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以下證據:
1、交通主管部門核準交通工具從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證件,如準營證、路線牌等;
2、該交通工具出廠時的原始資料或復印件,生產廠家出具的證明,證明核準載客量;
3、出售給乘客的車票、附加人身保險等各種票證;
4、臨時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應有出租、出借雙方的證人證言,書面出借、出租合同;
5、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證痕跡,如刀具、槍支、彈頭及相關的提取筆錄和辨認筆錄、檢驗結論;
6、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用以確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跡;
7、司機、乘務人員和乘客及其他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系在正在進行公共交通運輸的交通工具上,針對該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對象進行的搶劫。該交通工具上是一人還是多人,搶劫的是一人還是多人,不影響該項情節的認定,但搶劫的對象應是不特定的。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如針對的是某一特定對象,如一直跟蹤上車的銀行提款人,與其有仇而蓄意報復的人等,而非針對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對象則不應認定為該項情節。因此還應注意提取以下證據:
1、 在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內容:
(1)搶劫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有無此方面內容的對話。
(2)搶劫行為針對的對象、目標是否明確而惟一。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跟蹤路線特征的描述。
2、書證:如銀行取款的憑證。
(三)持槍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槍彈來源,所持槍支的槍號、制式、特征,槍支作案前、中、后使用情況及造成的后果;
2、 被害人陳述槍支傷害的過程;
3、 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
4、物證。包括槍支、彈藥等;
5、痕跡檢驗,包括同一案件中槍支與子彈、彈頭、彈殼的同一鑒定,不同案件中槍支與槍支、槍支與子彈、彈頭、彈殼的同一鑒定;
6、槍支殺傷力鑒定;
7、被害人傷情檢驗、尸檢報告,證明致傷、致死原因;
8、證人證言、包括作案前、中、后該槍的使用情況如有無用于打靶、保養情況、部件完好情況等;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槍支提供者等證人對槍支的辨認筆錄。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用于搶劫的槍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即必須具有殺傷力。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適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對該情節的認定,在上述證據的基礎上應區別三種不同情況,確定三種不同的證據要求。
1、 案發后提取槍支,必須作殺傷力鑒定;
2、案發后未能提取槍支,無法作殺傷力鑒定,但在作案時使用了槍支的,可從被害人的傷情、車輛或其他物體彈洞、彈殼的鑒定等加以印證;
3、案發后未能提取槍支作殺傷力鑒定,同時,作案時槍支未曾使用,殺傷力的問題必須通過間接證據鎖定,如作案前后槍支的使用、保養情況、部件的完好情況,如通過此方法不能確認殺傷力,則不能認定為持槍搶劫的加重情節。
(四)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
1、書證,即中國人民銀行規范文件及核發的營業執照。證明被害單位具有相應身份,符合客體的對象特征;
2、 被害單位財產損失的清單,案發當日入庫單、庫存現金財務的憑證;
3、該金融機構營業人員、被害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所搶劫的對象應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允許從事金融業務范圍內的公有財產。
(五)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應重點訊(詢)問上一次搶劫與下一次搶劫的時間,兩者之間是否具有一個較明顯的截至開始階段,注意劃清與連續犯罪的區別。如出于一個故意,在同一天晚上同一地點連續搶劫多輛過路汽車,應視為一次犯罪;
2、公安機關接到報案記錄、相應的通話單;
3、其他證明搶劫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準的證據。
(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在前已作闡述。
(七)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
1、言詞證據,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其他證人證言應涉及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搶劫中有無穿著軍警制服;
(2)有無出示軍警證件:
(3)有無使用軍警車輛及其他軍警器材;
(4)搶劫中有無表明自己的身份。
2、書證、物證,如假證件、制服、車輛及其牌照。
3、其他證據:部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真偽的證明材料。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加重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
1、上述物資保管部門、運輸部門、接收部門出具的該物資用途的證明材料;
2、物證,如收繳的贓物;
3、書證、貨物發運單、贓物上的用途標志等。
四、關于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⑧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復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志。⑨
搶劫犯罪客體方面應具備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親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尸筆錄;
3、物證,如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4、親友對該類物品的辨認筆錄;
5、對尸源不清,無法辨認的尸體所作的DNA鑒定;
6、尸檢報告、傷情鑒定;
7、被害人及其親友對被害人被傷害前后的身體健康狀況如勞動能力、智力狀況后遺癥等的證言。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被害人對該項財物擁有合法權利及證明該物價值、購買時間的證據,如購物發票、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2、證明被搶財物特征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如能證明被搶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駕駛證,證明手機入網號的相應包裝盒附屬證明等,證明被搶物品的隱蔽特征的證人證言;
3、物證,即被搶的有關財物及其相關的追贓筆錄、提取筆錄、勘驗材料、照片等;
4、價格鑒定;
5、犯罪嫌疑人、窩贓人、買贓人對贓物處理情況或去向的證言或供述。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追究常做如下辯解:主觀上不明知系去搶劫他人財物,而是為同案犯罪嫌疑人或案外第三人去被害人處索取“債務”,即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對此應注意調取以下證據:
(一)被害人對被搶財物擁有合法所有權、占有權的書證。
(二)證明債權債務存在的書證。
(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其他證人證言應涉及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否認識或有經濟往來;
2、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經濟來源是否擁有該筆債權的可能性;
3、其他人有無委托犯罪嫌疑人找被害人收取債務,有無委托書;
4、債權債務是如何產生的,有無債權債務的存在;
5、其同案犯罪嫌疑人有無告知目的是去索取債務;
6、擁有所謂債權的犯罪嫌疑人有無向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出示債權憑證,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查看憑證;
7、搶劫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有無向被害人表明索取債務的目的,被害人有無認可;
8、向被害人索取的財物數額是否明顯超過債務的數額。
注釋:
①參見胡康生、李福成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0頁。
②、③、⑤、⑦、⑨參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編:《審查起訴部門全員培訓學習資料》,第20頁、第214頁、第213頁。
④、⑥、⑧參見陳興良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頁、第13頁、第11頁。
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明有罪
法律分析:1.關于犯罪主體的證據:身份證或工作證,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底卡;2.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3.關于犯罪客觀方面證據:(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判定需要哪些證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司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這類案件的公訴證據參考標準是:
(一)關于犯罪主體的證據
1、身份證或工作證
2、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底卡
3、醫院的出生證明
4、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5、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6、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7、司法精神病鑒定
8、家族遺傳病史調查,如其近親屬的證詞
9、其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舉止是否正常的證言。
通過上述證據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側重訊問:
1、有無策劃、策劃的具體內容;
2、參與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后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
3、有共同犯罪的要訊問策劃分工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在策劃下各人相對應的犯罪行為;
4、在缺乏共同犯意或可能存在單獨犯罪的案件中,要訊問對該具體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有無商議,有無事先或事中已達成默契,有無不同意見和持反對行為者,對未表示反對或同意意見者要重點訊問其在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后的客觀行為,以此考察其主觀態度;
5、轉化型犯罪應訊問當場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動機;
6、在有殺死、傷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詳細詢問其殺、傷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完成之前、之時還是之后,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還是搶劫完成之后殺人滅口。
(2)在直接證據的基礎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間接證據: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要涉及對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中的言語及客觀行為,及其行為所對應的后果,以此證明其犯罪主觀故意;在轉化型犯罪搶劫現場,有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等;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贓物出讓、出借、出賣、典當的書證,如借據、當票等;
相應的受讓人、借入人、買受人、典當行營業人員的證人證言及從以上證人處提取的贓物。可證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3、與策劃分工內容有關的其他證據
如證明準備犯罪工具的場所或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相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已按策劃的內容準備了工具、踩點,進一步證明了其具有的主觀故意。
提取的物證如刀具等,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起意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
4、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尤其是同類犯罪前科的證據、社會生活經驗、履歷方面的證據,此類證據對證明其犯罪后果認知程度和控制能力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
(二)關于犯罪客觀方面證據
搶劫犯罪的客觀方面應具備的證據及證據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應涉及策劃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何種方法進行搶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種作案工具、傷害他人身體的打擊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脅的內容、麻醉藥物的來源和使用方法,如是搶奪犯罪,要訊問有無隨身攜帶兇器;各犯罪嫌疑人的體貌、衣著特征。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如被害人親屬、路遇的熟人、發現被害人并報案的證人等。證明: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中涉及的內容;
3、在案發時間內被害人攜帶的財物種類、特征、價值,以及發現被害人并報案的證人證言;
4、被害人告知證人有關案情的內容。
(三)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及相應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如所搶劫的財物、隨身攜帶的兇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藥及下了藥的飲料等。
(四)物證及其附著物的檢驗、鑒定結論,如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藥物鑒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制造、提供刀具、槍支、麻醉藥物、手套等物的證人或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上述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與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
(六)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包括搶劫現場、犯罪工具準備、丟棄的現場、提取物證現場。
(七)尸檢報告、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征與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醫院病歷資料如X光片、手術記錄、護理記錄。用以證明尸檢報告、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主治醫生、護士等醫護人員證言及檢察機關對尸檢報告、傷情鑒定所作文證審查。以證明暴力行為與死亡、傷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查明搶救及時與否、措施是否得當、死亡或重傷后果與搶救不及時是否有直接關系,死亡后果是否可逆轉。
(十)書證。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車、船、飛機票,旅社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如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旅社服務員的證言及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
(十一)公安機關接警記錄。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1、使用了暴力或以殺害、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2、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3、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 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 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 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 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 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 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白展堂的犯罪證據有哪些
白展堂的犯罪證據:
1.白展堂的錢包里有一張搶劫案犯罪證據,搶劫案發生在深圳市福田區的一家銀行,犯罪證據是一張銀行卡。
2.白展堂的手機巖伏和里有一條搶劫案的短信,短信中提到了搶劫案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搶劫案的細節。
3.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搶劫案的現場照片,照片中可以看到白展堂搶劫案發生的現場。
4.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搶劫案的視頻,視頻廳謹中可以看到白展堂搶劫案發生的細節。
5.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搶劫案的調查報告,報告中提到了搶劫案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搶劫案的細節。
6.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搶劫案的警方訊問筆錄,筆錄中提到了白展堂搶劫案發生的細節。
7.白展堂的家里有一份搶劫案的警方犯罪證據清單,清單中粗盯提到了搶劫案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搶劫案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