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年了離婚女方有財產嗎(結婚十年離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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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年了離婚女方有財產嗎
法律分析: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于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婚十年了離婚了房子可以分到嗎
法律分析:離婚后的財產歸屬與結婚年限無關。
1.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后分得。
2.房子是一方個人財產,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結婚15年了,房子是婚前男方的,起訴離婚我有權利分房產嗎?
現行有效的法律不再支持個人婚前財產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所以無論結婚多少年,如果房屋是婚前男方全款出資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該房屋就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主張分割。但如果房屋是貸款購買,男方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女方共同參與了還貸,那么在離婚時,該房屋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官一般會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也就是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作為補償款。
【參考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婚十年離婚女方能得到什么
結婚10年離婚女方能得到具體如下:
離婚后,會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配,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平分的,但如果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有明顯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有過錯一方會少分到財產。如果夫妻當中妻子在夫妻生活存續期間對于家庭付出。付出的比男方要付出的多,那么在離婚時,關于夫妻的財產分割,可能會更偏向于女方一些。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時,一方對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首先應當要求離婚的夫妻自行協商確定,這種協商可以是在協議離婚時確定,也可以在訴訟離婚中確定。如果在協議離婚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則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提交。婚姻登記部門查明確屬自愿,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給予離婚登記,雙方應自覺履行協議。在訴訟離婚中,雙方對離婚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交由法院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人民法院則依據本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確定。
和老公結婚十多年了,他的所有的錢都在他自己那,而我卻沒有錢,現在離婚我該怎么辦??
他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你的一半。
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 知識產權的收益;
5.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注意事項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 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 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 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公司股權和房屋(包括部分產權房)的分割。對于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均要爭取產權的,可采用競價的辦法,誰同價高由誰取得,取得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否則,應由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予以確定價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一半的補償。涉及公司股權的問題,因《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不能隨便轉讓,分割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采取的辦法是將股份歸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給予另一方相應股份一半的價值。
其他一些規定:
1)根據新《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財產; 根據此條,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說,婚前婚后買房是有本質區別的:
結婚前購房:產權人始終為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除非婚后做產權人的增補。
結婚后購房:無論房產證登記是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房產證有雙方名字,是否能認定為共同財產? 答<<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原文地址:,供您參考。
結婚十年離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補償
結婚十年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分配的方式,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屬于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一般是均等分配。
離婚訴訟中經濟補償與經濟幫助的區別有哪些
離婚訴訟中經濟補償與經濟幫助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離婚訴訟中的經濟補償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訴訟中的經濟幫助是指在離婚時,由于一方生活困難至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具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一般以一次性的方式對生活困難方進行幫助;
(2)條件不同。經濟補償適用前提較為嚴格,一般為在離婚時,對家事付出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補償要求,但僅限于夫妻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夫妻實行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則承擔家事較多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在實踐中,以女性主張此類補償較多。離婚時的經濟幫助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一方生活困難在離婚時已經存在,而不是在離婚后的任何時間。“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另一方必須有給予幫助的能力,幫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錢。
(3)適用范圍不同。經濟補償只能適用于約定分別財產制,經濟幫助還可適用共同財產制。經濟補償一般只限于物質性利益的補償。而經濟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