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寫了女方名字離婚怎么辦(婚前財產離婚時要分割嗎)
婚前買的房子寫了女方的名字,離婚后
法律主觀:
婚前一方付全款購買的房產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屬 一方個人財產 ,但若系二人共同出資或者雖一方出資,但登記于二人名下,則有可能會被視為共同財產,具體要考慮多種因素,建議詳細咨詢律師。 如果夫妻之間約定一方的房產加另一方的名字,一般法院是當做房產贈與來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房產贈與在登記變更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登記之后就不可以撤銷了。 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和財產、 撫養權分配 問題都可以達成一致,則離婚可以帶上雙方身份證件和結婚證在 戶籍所在地 、或者 辦理結婚登記 的民政局辦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一方可以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滿一年的經常居住地 法院起訴離婚 ,兩種程序都需要雙方出席。具體需要的材料根據個案不同會有不同,具體請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方買的房寫女方名離婚怎么辦
男方買的房寫女方名,離婚的分配方式如下:
1、若是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的登記只寫了女方的名字情況下,離婚后房子歸屬于女方,因為房子可視為男方對女方的房產贈送,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2、若是婚后男方購買的,只寫女方的名字,房子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均等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男女平等;
2、照顧子女和女方;
3、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
4、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
5、約定優先于法定;
6、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于發揮財產價值;
7、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房子加上女方名字離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婚前房子加上女方名字則視為對配偶的贈與,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對該房產的分割按照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夫妻雙方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