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銷對收養關系有影響嗎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愿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無論是收養的子女還是親生的子女都要孝順父母,那么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銷對收養關系有影響嗎?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銷對收養關系有影響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當恢復,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其收養關系不得單方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二條 【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二、宣告死亡會帶來什么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后,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后,該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行為無效的,一般不應當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和被收養關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如果該公民在異地依然生存,并不影響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動。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會帶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其真實自然死亡不一致,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是有效的。對收養關系也是有影響的。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法律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宣告死亡撤銷的法律后果
現實生活當中,當一個人長時間處于失蹤的狀態,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某一期限后,相關人員可以向法院申請死亡。那么,死亡宣告撤銷的后果?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死亡宣告撤銷的后果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
(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三)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民法典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四)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二、什么是死亡宣告撤銷
死亡宣告的撤銷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被確知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制度,既著眼于本人及其親屬利益,又兼顧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銷后,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完全回復原狀。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要件有三項:
(一)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實。
(二)有本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死亡申請人范圍相同,只是不受順序限制。
(三)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三、宣告死刑后可以上訴嗎
宣告死刑后可以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犯罪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死亡宣告撤銷的后果的相關知識,宣告死亡最根本的作用,是終止該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一系列的民事法律關系。畢竟該自然人下落不明,無法處理隨之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終止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簡述宣告死亡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宣告死亡后又回來的法律關系為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若是被宣告死亡的配偶已另行結婚的,再婚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在處理民事方面的一些行為的時候,民法總則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說對于自然人的出生問題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宣告死亡方面也是有嚴格限制的,很多人想知道, 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 的規定是怎么樣的?在我們國家宣告死亡是沒有規定宣告的順序的。 一、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民法總則死亡宣告順序 《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于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釋,由于宣告死亡是保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那么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就應該平等保護,沒有順序之說。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 繼承 。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 再婚 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 離婚 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 復婚 姻關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 收養 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 繼承法 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4)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 孳息 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總則死亡宣告法條的規定是怎么樣的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民法總則當中,關于死亡宣告的問題是規定在第46條47條當中,宣告死亡的時候,并沒有相應的宣告順序,只要是相關的利益,當事人都是可以宣告的,除此之外,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
宣告死亡以后要怎么進行撤銷
法律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其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