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公開進行嗎(行政處罰公開查詢)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步驟首先應當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告知各方參加人員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之后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處罰決定,然后由當事人對事實進行申辯。經過質證和辯論后,聽證結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條款廢止,廢止《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2號)。
(通知略)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第六條當事人提出聽證后,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應當予以改變,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第七條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條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第十一條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當事人和本案調查人員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公開進行的聽證,應當允許群眾旁聽。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群眾可以發表意見。
對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十二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本案調查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第十三條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應當首先聲明并出示稅務機關負責人授權主持聽證的決定,然后查明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記錄員宣讀聽證會場紀律。
第十四條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并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
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征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十五條聽證主持人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行聽證。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第十七條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聽證秩序,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規定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第十八條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后,封卷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
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九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稅務機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聽證費用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支付,不得由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承擔或者變相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格式
×××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 )稅 字第 號
___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 ):
根據你提出的聽證要求,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舉行聽證,請準時參加。
本次聽證擬由_______________主持。你如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需要申請回避的,請于舉行聽證的三日前提出,并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稅務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對各類稅務案件的調查取證由稅務機關的有關調查機構負責;對案件調查結果的審查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比較超脫的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負責。
第四條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后,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建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權利。
第五條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對陳述、申辯情況進行記錄或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第六條調查終結,調查機構應當制作調查報告,并及時將調查報告連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審查機構。
移交的調查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
(三)告知情況;
(四)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五)處罰建議;
(六)其他。
第七條審查機構收到調查機構移交的案卷后,應對案卷材料進行登記,填寫《稅務案件審查登記簿》。案卷登記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案件來源資料;
(二)事實證據材料;
(三)告知材料;
(四)陳述、申辯意見記錄或《陳述申辯筆錄》;
(五)調查報告;
(六)其他有關資料。
案卷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調查機構增補。
第八條審查機構應對案件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調查機構認定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適用的處罰種類、依據是否正確;
(二)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事實、證據是否成立;
(四)經聽證的,當事人聽證申辯的事實、證據是否成立。
第九條審查機構應在自收到調查機構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終結,制作審查報告,并連同案卷材料報送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審查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案情;
(二)調查機構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和處理建議;
(三)陳述、申辯情況;
(四)聽證情況;
(五)審查機構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
聽證期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第十條稅務機關負責人認為調查報告或審查報告有重大錯誤的,可以將案卷材料退回調查機構或審查機構重新處理。
第十一條審查機構應自收到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之日起3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制作以下處理決定書報送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一)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予以處罰,制作決定書;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處罰,制作決定書;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制作決定書。
第十二條調查機構或其他執行機構應在處理決定書送達和執行以后將處理決定書和執行報告抄送審查機構備查。
第十三條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除適用所附四種稅務文書格式外,需要制作的其他稅務文書可參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稅務文書格式。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四種文書格式
附:
公開原則要求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公開
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公開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讓人民了解,這是一條原則。
其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管理,對違法當事人給予什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是什么要公開,重大的行政處罰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作出決定,依法舉行聽證會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公開舉行,要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導,這樣便于人民群眾進行監督,也有利于對廣大公民進行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在哪里?
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一般在司法機關進行,可以根據有關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行政處罰聽證會的具體地點,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在哪里?
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一般在司法機關進行,并且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二、聽證的種類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這是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所作的一種分類。所謂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當事人得以提出證據、質證、詢問證人,行政機關基于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正式聽證也被稱為。“基于證據的聽證”、“完全的聽證”。正式聽證的適用不取決于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是取決于法律是否規定根據聽證記錄規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制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則行政機關必須舉行正式聽證,反之,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2、事前聽證、事后聽證、混合聽證
這也是對聽證的一種分類。以聽證舉行的時間在作決定之前還是之后為標準,聽證可分為事前聽證、事后聽證和混合聽證。
事前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于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事前聽證可以是正式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聽證。
3、書面聽證和口頭聽證
這是葡萄牙和我國澳門行政程序法根據聽證的形式對聽證的分類。聽證是采取書面聽證還是口頭聽證,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謂書面聽證指利害關系人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表明其意見。在采用書面聽證時,行政機關必須通知利害關系人,聽取他的意見,給予的期間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決定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閱卷宗的時間和地點。利害關系人在答復,可對構成聽證程序標的的問題表明立場,申請采取補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行政處罰的聽證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處罰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是可以按照聽證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公開進行嗎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聽政程序的設立的主要原因在于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來處理比較復雜的違法行為。對案件進行公平審判。當然現在有一些程序是可以公開的,畢竟程序的公開可以使案件透明化、公平化。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可以公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二、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怎么辦
對于行政處罰有明確定規定,具體見于第三條第二款:"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但于刑事訴訟的非法證據目前我國是以下情況:從理論上對于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但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一條是理論上的從正面的規定,但如果是非法以取證了,可不可以做為證據使用,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言詞證據,一種是實物證據。
三、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怎么辦
1、可以向做出行政處罰機關上一級主管單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做出行政處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法規定,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隨后,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規定了聽證制度。以下僅對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作一些介紹。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征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如下圖: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后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3)較大數額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對公民罰款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的罰款規定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將導致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持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舉行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簽字。(二)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項,并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并將案卷一并移送。(三)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五)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六)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公開進行嗎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否應當公開進行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下列4四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聽證規定
法律主觀:
一、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并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回避。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這是對聽證參加人的規定。聽證是給當事人一個作出辯護,弄清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為自己申辯;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參加聽證,為當事人作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開始后,由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并出具證據材料和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進行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各自分別出示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陳述意見,辯明事實,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之一,也是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之一。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后當場交當事人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后,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范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